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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对“高新区增量配电网260MWh多元储能示范项目 构网型储能系统设备采购”招标活动向本单位提出了投诉:
投诉人
名称: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168-39号
法定代表人:李辉
联系电话:0898-66811301
投诉人授权代表:姜国强
联系电话:13947177595
被投诉人
名称:霍林郭勒市电力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通辽市霍林郭勒市霍林郭勒产业园B区振发
街西段路南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18204961184
名称:内蒙古璟泰顾问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清大街华申时代广场B 座
联系人:张宁
联系电话:0475-88868680
相关投标人
名称: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2号
联系人:占远富
联系电话:0593-2583668
投诉事项:投诉人质疑“高新区增量配电网260MWh多元储能示范项目构网型储能系统设备采购”第一中标候选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中选资格可能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形,于2025年10月24日(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向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书面异议,核心请求为:“依法依规核实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传的投标文件,对其业绩真实性、技术参数响应合规性、技术资料有效性进行全面核查,并书面 告知核查结果。”2025年10月27日,投诉人收到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异议答复函,该答复函对“业绩部分”的核查情况
作出说明,并答复招标人将对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业绩、技术参数响应、技术资料的有效性进行审查,若存在问题,会向本项目监督部门霍林郭勒市能源局报告,依法依规组织有关活动。因投诉人未收到被投诉人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参数响应合规性、技术资料有效性审查的反馈,认为可能影响投标公平性,故提起投诉。
相关请求及主张:投诉人提出“(一)依法对我司提出的‘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响应合规 性、技术资料有效性’事项开展监督核查;(二)责令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配合核查工作,提供相关投标文件及核查记录;
(三)自受理本投诉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将核查结果、处理依据及书面结论送达我司;(四)若核查确认第一中标候选人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形,依法撤销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责 令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重新开展相关评审工作”。
本单位于2025年11月7日受理投诉,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被投诉人于2025年11月7日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该报告中包含被投诉人于2025年11月5日对投诉人答复函件,其中就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参数响应、技术资料的有效性问题,被投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已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进行了审查,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和比较,并推荐了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受法律保护。被投诉人于2025年11月21日向我局提交投诉事项复核情况书面报
告,报告显示经招标人复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内容未发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被投诉人请求恢复此次招标投标工作。
(二)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秉持公平、公正、高效的处理原则,我局依法受理。
根据投诉事项所涉内容,我局向被投诉人送达复核通知,要求其针对投诉指向的问题进行复核。被投诉人组织第三方复核,完成复核工作后,按程序向我局提交书面复核报告,报告中明确回复在复核过程中,已对宁德时代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参数内容逐一核验,未发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情形。
综上,依据被投诉人复核报告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证明,本项目招标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
(三)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内蒙古自治
区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投诉事项如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将不予受理。”第二十四条“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行政监督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基于以上情况,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人(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投诉请求,维持“高新区增量配电网260MWh多元储能示范项目构网型储能系统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K1505002025091901)项目的招标结果,并自投诉处理决定书发出之日起恢复此次招标投标活动。
四、权利告知
若贵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关于高新区增量配电网260MWh 多元储能示范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