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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无故放弃中标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4-10

【基本案情】

某单位就某化学肥料项目进行公开招标,A公司中标。在中标后,该公司因投标阶段提供的中小型企业声明函中的单位现阶段涉及环保整改,无法按时提供中标产品,申请放弃中标。财政部门判定该公司涉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通过对该公司进行询问、核查,该公司积极配合并承认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行为。

【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财政部门向该公司下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