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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采购人C单位就某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财政部门发现招标文件中设备详细描述第二十项工艺控制柜里,明确标识采用德国西门子SMART系列PLC作为主机,存在限定或指定特定品牌的情形。该要求为实质性条款,不满足将导致投标无效,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财政部门对C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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