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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某单位就“办公家具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投标人J公司对招标文件评审标准提出质疑,后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一是招标文件“商务评审”中设置“产品环保认证评审”项,要求投标人提供“人类工效学产品认证证书”“家居健康产品认证证书”“低甲醛家具产品认证证书”“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证书”等多项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并将其作为评审得分依据,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二是招标文件规定的付款方式严重延迟,约定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40%,验收合格一年后再支付40%,验收合格两年后支付尾款20%,违反财政资金管理和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规定。
财政部门受理后,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一是该项目将多项非国家强制性认证设置为评审因素,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且多个证书的认证标准均为同一标准,涉及对同一标准设置不同名目证书进行重复加分,部分证书内容还涉及对企业规模、分支机构等变相提出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规定。二是该项目使用公立医院事业收入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同时该政府采购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根据《保障中小企业账款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802号)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招标文件约定的付款周期,与财政资金及时支付要求及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期限规定相抵触。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对本项目作出中标结果无效,予以废标,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802号)第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本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内财预〔2021〕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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