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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采购人某单位就“办公家具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C公司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提出质疑,后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关于电解钢板的技术参数要求“中性盐雾试验(NSS)连续喷雾≥500h”,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财政部门受理后,对招标文件相关技术参数进行审查。经调查,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至开标之日仅492小时50分28秒的情况下提供“连续喷雾≥500小时”的检测报告,实际上限制了供应商准备的时间,变相限定仅少数具备历史报告的供应商参与,影响了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采购活动。其次,检测标准GB/T 10125-2021《人造气氛腐蚀试验 盐雾试验》,不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属于自愿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上述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鉴于该项目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撤销合同,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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