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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完善内控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遵循合法性、统筹性、绩效性与公开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政策,坚持“收支两条线”,强化预算约束;注重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与效益性,实施全过程绩效评价;定期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监督,确保财务活动规范透明,实现资金管理与资源配置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主要包括:根据单位职能和需求,合理制定年度预算,确保收支平衡;严格执行预算,监控资金使用,优化资源配置,防止超支或挪用。依法组织收入,确保非税收入及时上缴;规范支出审批,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保障资金合法、合规、安全。强化财务管理,确保收支准确核算与拨付,严格凭证和账簿登记。按财务制度和上级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和年终预决算。定期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执行财经法规和单位制度,确保管理透明。加强国有固定资产账务管理,高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中心党组统一领导单位的财务工作,严格执行中心“三重一大”事项工作制度,认真履行重大资金安排使用支出事前报批、事中监管、事后反馈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法定领导责任。严格落实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的要求,明确单位副职领导担任财务工作分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对财务管理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和工作责任。
财务管理工作由办公室作为财务管理的归口科室,代表中心统一管理财务工作。
第三章 决策形式及审批权限
第六条 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政策要求,中心财务工作涉及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等,进行上会决策议事,其中以下事项必须实行集体决策:
(一)审定财务管理制度;
(二)明确财务分管负责人;
(三)确定财务审批权限;
(四)审定年度预决算及预算调整;
(五)大额及重大财务支出事项的事前审批;
(六)审定集体研究事项限额以上的经费支出(审核决定3万元及以上的单项经费支出,水费、电费、电话费、网络租赁费、取暖费等日常运转经费除外);
(七)研究确定重大工程项目、重大采购、重点业务建设项目;
(八)研究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
(九)重大资产处置(含无偿调出、出租、出借、划拨、出售、报废、报损、捐赠等)事项;
(十)审定须报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财务事项。
第七条 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经费支出,经办部门须提交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会议纪要或记录。若未经集体决策或缺少决策材料,财务部门应退回,待补充完整后受理。
第八条 如遇紧急突发或者特殊情况,对大额、重大的财务事项未能及时上会研究的,大额财务事项应事先请示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视情况应急处置,事后应及时向中心党组报告。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全口径预算管理,确保中心财务收支纳入预算;遵循先预算后支出原则,控制超范围和超限额开支;根据工作实际、职能职责和年度任务合理分配资金,优先满足重点业务需求,同时保障日常运转,确保财务稳健;预算绩效目标应科学合理并可量化。
第十条 预算编制依据:
(一)上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二)单位制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任务;
(三)定员、定额标准;
(四)单位内设机构报送的年度经费预算;
(五)其他政策性依据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内容:
(一)收入预算编制:包括对一般财政拨款收入、非税收入等内容,按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二)支出预算编制:包括对人员经费、基本公用经费、非税收入支出、项目支出经费等内容按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按照“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中心将按照预算批复要求,进行预算公开。
第十四条 预算一经批准,必须认真执行,坚持按项目、按进度支出,确保专款专用和支出进度。各项经费支出都必须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节约使用。
第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发生不可抗力、上级部门政策调整、上级部门临时安排工作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新增预算需求、超预算或预算开支范围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或者新增支出预算,经中心党组研究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年终决算报表反映了年度预算的最终执行结果,中心财务人员要主动同财政部门核对各项拨款数据,做到不重不漏。并按照规定的编制口径以及相关要求,完成年终决算的编报任务。财政部门批复年终决算后,进行决算公开。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七条 收支业务管理包括收入业务管理与支出业务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非税收入、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基本支出是指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要求
(一)非税收入要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非税收入的征收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非税收入,并上缴财政部门。
(二)非税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严禁出现隐匿、坐支、挪用、“小金库”、“公款私存”等行为。
第十九条 支出管理原则。各项支出须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及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严禁随意调整用途或超规模支出;严格落实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制度;报销时须确保发票合法真实、金额准确、手续齐全,报销人对业务及单据真实性负责,正常经费支出应及时签批报销,原则上不跨年度结算;支付方式优先公务卡,确需现金的须符合限额规定,超限额支出需集体研究;业务科室负责设定并评价资金使用绩效目标。
第二十条 经费支出报销流程
(一)报销经办人员填制报销单,将发票及有关附件收集齐全,粘贴好。
(二)财务会计对报销凭证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报销凭证不齐全的,由报销经办人进行补充完善;报销票据开具错误的,由报销经办人重新开具后,办理报销手续;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报销凭证,不予以报销。
(三)按照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流程进行领导签批;
(四)由财务出纳办理报销费用支付手续。
(五)报销程序一般是:经办人整理票据并签字→科室负责人签字→财务会计审核签字→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查签字→财务室(出纳)付款并记账。
第二十一条 报账提供原始凭证要求
(一)报销发票必须是由税务、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合法票据,发票抬头需开具单位全称,不能简化。
(二)发票内容应填写齐全,品名、用途、数量、单价及金额等必须如实填写齐全。否则,财务审核人员有权要求重新开具或不予报销。
(三)出票单位或人员的签章必须清晰,不能模糊不清。
(四)填写报销单时,开支内容、报销金额等要素要填写完整,字迹应工整清晰,不得涂改、刮擦、挖补。
(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时,姓名、出差地点、出差事由等要素要填写齐全,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旅馆费等支出明细项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据实分栏填报,不得将金额汇总填报到其中任何一栏。单据张数要根据实际数量填写。始发地、到达地、起止日期、天数、标准、补助金额要填写准确。
(六)财务报账所需附件需提供齐全。
(七)经费报销经办人员、审核人和审批人三者签批齐全方可报销。否则,财务人员有权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差旅费支出管理。差旅费支出执行标准按照《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乌财行〔2024〕804号)文件要求执行。
差旅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和相关文件、机票、车票、住宿发票等凭证,按程序予以报销。因不可抗拒因素产生退票费,需提供相应证明。
严格执行费用标准,禁止超支。未经批准的出差费用和超范围、超标准开支不予报销。无住宿发票不得报销住宿及交通、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禁止用公款旅游或高消费娱乐。公出人员应及时结清账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费支出管理。所有需要由交易中心承担的项目评审费用,业务科室必须出具文件,并有分管副主任的意见和中心主任的批示意见。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内公资发〔2023〕15号)执行,根据评标时长计算;评标结束后,专家自行到税务局开具劳务费发票,交易中心代扣个人所得税后支付;业务科室汇总专家身份证、银行卡、发票等材料统一审核报销。
评标结束时间超12:00或18:00时,招标人或代理机构需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评审超一天的,另安排早餐。标准按《乌兰察布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乌财行〔2024〕804号)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市内/市外(不含集宁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报销需提供用餐明细及发票(人数与发票一致),禁止超标准、虚报或多报餐次。
评标评审超一天时,招标人或代理机构需为专家及工作人员统一安排住宿,标准按《乌兰察布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乌财行〔2024〕804号)文件附表执行。报销需提供宾馆住宿人员明细及发票(人数、天数与发票一致),禁止超标准、虚报人数或多报天数。
其他需由中心承担的项目评标评审期间费用,则业务科室必须出具文件,并有分管副主任的意见和中心主任的批示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务卡管理。公务卡管理按《乌兰察布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乌财库规〔2017〕12号)执行,适用市本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的公用经费支出(差旅费、招待费、购买支出等)。
流程为“先刷卡支付、后报销还款”,报销需发票、POS签购单、消费凭条等凭证且刷卡与开票单位一致,禁止个人银行卡替代。持卡人需及时报销,未及时报销导致的罚息、滞纳金及资信影响由本人承担。不具备刷卡条件或保密需要的公务支出,需提供书面证明(含联系人信息)。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特殊情况需经办公室主任、财务分管领导、中心主任批准方可现金报账。
第六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下达我市以及我市安排的项目资金等。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各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上级和同级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配套资金,应严格按项目计划和规定用途使用,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和迟滞占压。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专项核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将符合招投标条件和政府采购范围的,全部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向中心对口业务科室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上级单位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中心对口业务科室按照要求定期调度资金使用情况,并抄送办公室。项目承担单位需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签订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盟市级80万元,旗县级6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单位自采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公开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采购规则为电子卖场/框架协议的项目,应当进入电子卖场/框架协议办理政府采购。
第三十一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验收,应当根据采购合同、采购文件等,单位政府采购人员对所购货物、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相关内容进行验收。信息化系统的开发采购、重要设备、工程等的采购验收,验收小组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验收。
第三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单位政府采购人员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供应商采取措施纠正,或要求退、补、换货、索赔处理等。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通用固定资产配置按《乌兰察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乌国资发〔2019〕22号)执行:明确标准的设备、家具须严格执行限额,不得超预算/标准;无标准的结合实际,采取调剂、租赁或购置方式配置。
第三十五条 按照“账物分离”的原则,中心指定的资产管理员负责单位财产物资的统一管理,要建立固定资产实物账、卡片和台账。财会人员负责财产资产财务账管理。财会人员不得兼任资产管理员。
第三十六条 资产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根据填制的固定资产验收、领用(入库)登记表的相关联登记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财会人员根据资产购置发票和固定资产验收、领用 (入库)登记表等登记固定资产财务账。
第三十七条 资产管理员每年需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与财会人员进行对账,对于盘盈、盘亏的资产,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资产管理员要与财务人员共同完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布置的国有资产年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增加时,财会人员要及时登记入账;固定资产减少(包括盘亏、报废、报损、变卖、无偿调拨等)时,固定资产管理员要及时办理国有资产相关报批手续,并通知财会人员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第三十九条 为了发挥固定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率,固定资产在本系统范围内调配使用时,调出和调入单位资产管理员要及时进行登记,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变更手续,并通知财务人员及时进行账务调整,确保账实相符。
第九章 账户管理
第四十条 中心要按照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十一条 中心设立账户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银行账户开(销)户审批表》及开户依据(如立项文件、预算批复等),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持批复至人民银行申领《开户许可证》,再到指定银行办理开户;开户后15个工作日内,须向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备案账户信息。
第四十二条 交易中心依法设立并规范管理招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官网公示账户信息;投标企业须足额缴存保证金至指定账户,保证金利息由收退系统在招投标结束后自动核算并全额退还至原账户,交易中心不截留利息,并按财务制度专项核算保证金收支,确保账目清晰、流向可追溯。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计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保管会计档案,按规定将档案及时移交档案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会计档案的借阅、交接、存放、销毁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是根据现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制定,如上级或者有关部门对部分财务管理制度出现调整或者变更,从其最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