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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8-13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内政办发〔2024〕2号),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加强评标评审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兰察布市地区公共资源交易 招标投标项目的评审专家(包括参加项目评审的招标人代表)。

第二章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邀请,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并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影响或者干预;

(三)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评标评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或者不公正行为;

(四)接受评标评审劳务报酬;

(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不良行为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职业操守,遵守评标评审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独立评标评审,并对所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评审过程保密;

(四)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评审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举报等进行复核、复审等事项的答复;

(七)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考核评价;

(八)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并及时修正;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专家因工作、身体等原因,短期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应当事先登录专家个人页面进行线上请假,事后自主销假。

第六条  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已接受邀请,因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签到时间前及时请假;

(二)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在规定签到时间1小时后(含1小时)仍未到场的,按无故缺席处理,取消当次项目的评标评审资格;

(三)服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评标评审现场管理;

(四)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前,应当按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确认并存放通讯工具(含电子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等);

(五)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除招标人外的委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六)不得对其他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

(七)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八)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九)不得透露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评审项目;

(十)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十一)不得故意拖延评标评审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评审;

(十二)不得在合法的评标评审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十三)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评审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十四)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十五)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十六)不得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者数据信息等带离评标评审区域;

(十七)不得有其他影响评标评审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抽取管理

第七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设置线上或线下专家抽取终端,无偿提供专家抽取服务工作。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专家抽取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八条  专家库信息系统后台维护、管理人员应当对抽取的专家名单和信息严格保密,严禁查询、修改和泄露。专家抽取系统应当完整保留抽取全过程的原始数据和运行操作日志,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对专家抽取系统定期巡检,确保专家抽取工作规范高效、安全保密。

第九条  全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专家应当从自治区专家库中依据相关规定随机抽取。自治区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评审需要人数时,在调整专家专业和地域分布后仍不满足的,缺额专家应当从其他依法设立的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补充确定。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招标人可依法确定专家。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条  抽取专家应当在开标当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需要在自治区内异地或者国内其他省(区、市)抽取或邀请专家的,应当考虑专家抵达评标地点所需行程时间,可在评标评审开始之日前48小时内抽取。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依托自治区专家库,逐步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共享优质专家资源,提升评标评审效能。

专家确定后,专家抽取系统以语音、信息方式自动通知专家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其他有关交易项目的信息一律保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填报原因后重新抽取或者补充抽取:

(一)按照相关规定,专家需要回避的;

(二)评标评审前发现专家信息泄露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到场或者擅离职守的;

(四)无法胜任评标评审任务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完成评标评审任务的;

(五)评标评审活动依法需重新组织的。

重新抽取或者补充抽取的程序参照首次抽取程序,采取随机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被更换的专家已作出的评标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专家重新进行评标评审。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包含招标人代表):

(一)招标项目的主管部门(包括上级管理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工作人员、退休或者离职未满3年的人员;

(三)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四)与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评审公正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本次评标评审活动。

第十三条  依法随机抽取并确认的专家,除出现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现场抽取专家的,应当有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咨询服务和操作辅助。

采用在线抽取专家的,应当由招标人对抽取结果进行确认。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管理科负责进场交易项目评标专家评审质量考评工作、建立专家评审信息台账。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对考评结果提出异议的,由考评项目相关科室自收到异议之日起7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日常考核实行积分制管理,基础分100分。考核结果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暂停评标资格一年,考核扣分超60分取消其评标专家库资格。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相应扣分。

(一)每次接受邀请时,未在规定时间到场,迟到超过30分钟的扣10分,迟到超过60分钟无故缺席20分;

(二)进入评标区不按要求关闭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含电子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等),扣30分,暂停3个月评标资格;

(三)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核验的,视情节每次扣除10分;

(四)隐瞒身体健康情况且不能胜任多日连续评标的,视情节扣除10分;

(五)在封闭评标区内大声喧哗,影响正常评标工作的视情节扣除5分;

(六)评标过程中未经允许进入其他评标室的视情节扣除10分;

(七)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每次扣20分;

(八)不配合做好评标保密工作,将评标评审过程涉及的资料或数据带入、带出评标室的视情节每次扣10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停止评标资格;

(九)评标过程中不听从现场监管或工作人员劝阻,擅自离开封闭评标区,造成评标工作停滞的视情节每次扣20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在评标专家库内资格;

(十)在提交个人主观评分或客观评分后,发现提交错误造成评标工作无法继续的视情节每次扣10分;

(十一)不遵守评审费用发放管理制度,评标过程故意拖延时间,延误项目评标进度的,视情节每次扣除20分;

(十二)评标过程中出现其他违规行为的,由专家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每次扣除10-30分;暂停评标资格或取消在评标专家库内资格。

(十三)未按要求参加相应培训的,一次扣20分。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10分,网站表扬。

(一)在评标中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瑕疵,避免产生不良后果;

(二)举报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经查实属实;

(三)向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书面提出建议意见并采纳;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标专家当日评标资格。

(一)自确认参加评标时间起,专家须在确定参与项目评审后60分钟内到达指定评标场地。逾期未到场的,取消其当次项目评审专家资格,不再允许其进入评标区参与该项目评标,不发放评审费、交通费等任何费用,记录违规情况并由专家抽取室按项目要求补抽相应专业专家;

(二)评标过程中不听从现场监管或工作人员劝阻,擅自离开封闭评标区,造成评标工作停滞的

(三)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到场后因其他原因不适合进行评标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在评标专家库内资格:

(一)不具备所评专业能力水平、专业不专的不能独立提出评标意见的

(二)在评标时向招标人探询授标意图的;

(三)隔夜评标住宿过程中私下接触招标人、评标专家或投标人的;

(四)评标过程中,故意煽动其他评标专家无理取闹的;

(五)违反招投标法相关法律规定擅自组建或邀请他人加入微信群及其他联络群组,从事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的;

(六)出现评标专家接受投标人意图围标、串标的,或场内场外互相联系的;

(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评标行为或评标结果受到质疑或投诉,经查实,确属未履行专家职责的,情节较轻的暂停一年评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评标专家库内资格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组织、参与围标串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按照专家由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管理,日常评标工作由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考评记录、动态管理的方式。中心对评标专家的考评结果在中心网站公示,并对专家考评情况通报行业监管部门。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