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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锡林郭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六类市场主体人员交易现场工作职责及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7

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锡林郭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六类市场主体人员交易现场工作职责及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社会代理机构、中心各科室:

《锡林郭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六类市场主体人员交易现场工作职责及行为规范(试行)》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10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进场秩序,确保交易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切实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交易各方主体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强化六类市场主体治理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职责及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职责及规范适用于各方主体在盟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相关行为。

第三条 本工作职责及规范所称六类市场主体人员是指在盟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交易活动的项目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行政监督人员、社会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等。


第二章  招标(采购)人工作职责及行为规范


第四条 招标(采购)人工作职责:

(一)准时参加开标会议。交易当日开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到达开标现场,不得迟到、早退。确保开标过程合法有序,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场管理制度,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管理,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并协助做好交易现场有关工作;

(二)规范招标(采购)人代表条件和行为。招标(采购)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三)依法依规处理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招标人应及时响应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后,应与招标人积极沟通,提出应对处理建议。属于招标人的责任的问题,招标人应当及时响应,并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

(四)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采购)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

(五)依法依规处理异议。招标(采购)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不得故意拖延、敷衍,回避实质性答复异议,在答复作出前不得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异议答复中应当包含调查认定的事实及相关处理依据。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投诉处理和调查,招标(采购)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六)规范招标项目档案归档。招标(采购)人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交易相关资料,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自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归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五条 招标(采购)人行为规范:

(一)招标(采购)人在开评标活动中,应依法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或数量、缴纳投标保证金单位名单;

(二)不得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过程情况、尚未公布的评标结果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重要信息;

(三)招标(采购)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不得擅自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四)招标(采购)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

(五)招标(采购)人应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招投采购标活动的各类管理规定;

(六)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供应商,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投标人的馈赠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章 投标人(供应商)工作职责及行为规范


第六条 投标人(供应商)工作职责:

(一)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提交投标文件及有关证件、资料,并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证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评标(审)委员会提出需要澄清的问题,投标人或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投标人(供应商)行为规范:

   (一)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二)不得与招标(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者向招标(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行贿谋取中标;

(四)投标人(供应商)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五)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影响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供应商)人的合法权益;

(六)投标人(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代理机构人员工作职责及行为规范


第八条 代理机构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按时组织开标工作,项目开标前30分钟到达开标现场,作好开标准备工作;

(二)依法进场组织评标工作;

(三)负责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录入工作;

(四)按规定在交易中心办理项目登记、场所预约、CA数字证书等手续,回答解决专家提出的涉及招标文件的答疑事宜;

(五)向评标(审)专家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在项目开评标阶段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支付食宿等相关费用;

(六)开标结束后,及时关闭开标室电脑、投影仪等设施设备,关闭开评标室照明用灯、门窗等;

(七)负责协助公共资源交易交易平台作好延时、隔夜评标相关工作;

(八)评标结束后,7日内拷贝项目开评标音视频数据资料,与招标(采购)人同时妥善保管,涉及远程异地的政府采购项目要及时将副场评标室环境视频资料拷贝送至盟交易中心交易管理科;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九条 代理机构人员行为规范:

(一)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佩戴交易中心发放的招标代理身份标识牌、着正装上岗。协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维护开评标现场秩序。进入评标区前,应存放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并在评标区外进行登记,经同意后进入;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委托代理合同内容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并遵守本规范关于招标(采购)人的规定,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规定;

(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指导协助招标(采购)人做好招标(采购)前的准备工作,对招标(采购)人提出的不正当要求应当拒绝,恪守职业准则;

(四)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和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招标(采购)公告和招标(采购)文件,不得为迎合招标(采购)人的不合理要求在招标(采购)文件中列入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对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不得指定特定的生产商;

(五)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投标人(供应商)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标底等相关内容;

(六)评标工作开始后,评标现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配合好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进入评标区内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 2 人;

(七)评标活动开始前,代理机构应组织召开标前会议,向评标委员会详细说明项目概况、技术要求、功能参数、评标方法、评分细则、电子评标注意事项等相关事宜。但不得出现任何倾向性、指向性等言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暗示推荐投标人;                      

(八)在评标过程中,代理机构应如实记录评委评标的评审意见,不得在评标记录中篡改评委评审意见和评标结论;

(九)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有投标(采购)人提出异议或质疑,招标人、代理机构应主动响应,做好答复工作;

(十)评标过程中,进入评标区内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出入其他评标室,不得将任何应当保密的信息带离评标区;

(十一)评标区内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随意走动,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交头接耳或谈论与项目无关的内容,不得有明示、暗示等任何干扰评标的行为。

(十二)在评标委员会进行表决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有明示、暗示等任何干扰评委表决的行为;

(十三)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标过程、投标文件内容等信息泄露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评标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及行为规范


第十条 评标评审专家工作职责:

(一)恪守职业操守,遵守评标评审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熟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理解招标(采购)项目需求,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审慎、认真负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评审,提出评标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

(四)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采购)人说明情况;

(五)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

(六)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七)对评标评审过程保密。评标评审过程中,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审,计算、汇总和复核评分、撰写评标报告和处理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评审工作;

(八)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评标评审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现场监督员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评标评审专家行为规范:

(一)评标评审期间,挂牌上岗;

(二)按照系统通知到场时间,准时到到评标现场,不迟到,按规定时间仍未到场的,按无故缺席处理,取消当次项目的评标评审资格,不能参加评标评审的,要及时请假;

(三)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前,应当按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确认并存放通讯工具(含电子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等);主动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验和安检;

(四)服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评标评审现场管理;

(五)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除招标人以外的委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六)不得对其他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

(七)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八)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九)不得透露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评审项目;

(十)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十一)不得故意拖延评标评审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评审;

(十二)不得在合法的评标评审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十三)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十四)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

(十五)不得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者数据信息等带离评标评审区域;

(十六)不得有其他影响评标评审秩序的行为。


第六章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职责及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一)按时参加开标活动;

(二)负责招标评标评审专家抽取、补抽工作;

(三)负责交易项目评标过程电子见证工作;

(四)负责开评标场地的管理,负责核验评标评审专家身份,负责专家通道门禁管理,负责评标专家就餐管理;

(五)开标、评标过程中,实时察看视频监控,维护场所秩序,及时记录、制止、纠正不规范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六)负责项目延时、隔夜评标的全方位运行保障工作。

(七)负责开评标过程环境音视频资料的归档;

(八)负责进场各交易主体的管理,沟通和服务工作。

(九)负责质疑投诉转办,协助行政监督部门处理质疑投诉相关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统一着正装、挂牌上岗;

(二)开标前,按相关规定,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下,进行专家抽取操作,专家抽取系统应由经培训的专职人员进行抽取,非抽取人员不得操作抽取终端电脑;专家抽取活动应遵守《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的抽取管理相关规定;

(三)评标过程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出入评标现场,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干扰评标活动;见证人员通过监督见证室对讲系统对评标室提供帮助和服务,确需进入评标区的,应先进行登记,经行政监督和中心交易管理科同意后方可进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围标串标等相关活动;

(五)不得向他人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标底等相关内容;不得向他人泄露评标信息、评标专家名单或联系方式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六)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并提供查询服务;

(七)驻场运维人员进场服务需由评审专家提出申请,填写《维保人员入场单》及在评标区外登记后,在行政监督员或交易管理科陪同下方可进入;

(八)评标期间,保洁人员进场服务的,需要在评标区外进行登记,由交易管理员陪同进行保洁工作。


第七章 行政监督员工作职责及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行政监督员工作职责:

(一)开标时间、地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内容;

(四)评标专家抽取及评标委员会组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八)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行政监督员行为规范:

(一)行政监督员在开评标过程监督期间,挂牌上岗

(二)需要进入评标区现场监督的,须在评标区外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三)不得干预正常的评审工作;

(四)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法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

(五)不得透露参与项目的业主代表姓名、专家信息

(六)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及结果;

(七)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供应商,接受投标人、供应商及相关业务单位、个人的好处及请托。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职责及行为规范由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附则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