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盟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服务质量,规范供应商商品价格发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运营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盟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价格动态监测及预警管理工作实际,现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一、电子卖场商品价格的定义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运营管理规则》的规定,商品价格是指电子卖场商品价格包括电商自营平台价、市场价、政府采购价、商品服务价以及其他价格。
(一)电商自营平台价:是指电商类供应商在其自营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同款商品价格;
(二)市场价:是指商品在主流平台的销售价格,包括商品生产制造厂商官方网站中发布的销售价格、大型电商平台的销售价格等;
(三)政府采购价:是指商品上架时录入的主商品价格,即电子卖场实际销售的商品价格;
(四)商品服务价:是指超出商品标准范畴的个性化配件、商品安装调试或相关服务价格,即与主商品相关联的商品服务价格,如:商品配件和相关服务的价格;
(五)其他价格。
二、电子卖场商品价格标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运营管理规则》的规定,商品价格标准是指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 按照市场可买、价格可比的原则审核供应商上架的商品。市场可买的参考标准是指供应商商品上架时提供的市场销售渠道链接参考。价格可比的参考标准是指上架商品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商品的市场价、电商自营平台价、电子卖场价格预警的合理价等。
三、电子卖场商品价格的审核
(一)对比供应商上架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商品的市场价、电商自营平台价、电子卖场价格预警的合理价。
(二)商品无系统预警合理价格的,供应商需提供三个及三个以上有效的同品牌同型号同参数的生产制造厂商官方网站、大型电商平台、其他省份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的价格来源链接,供电子卖场工作人员参考。
(三)供应商应将相关联的商品服务价格进行逐一列出并标明价格,并保证内容的真实性。
(四)对超出系统预警合理价的商品,原则上以系统合理价为准。供应商认为系统合理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应提供书面说明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如三个及三个以上有效的同品牌同型号同参数的生产制造厂商官方网站、大型电商平台、其他省份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的价格来源链接),并发送至锡盟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邮箱:xmzfcgdzmc@163.com。对未按要求说明理由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不予上架商品。
四、系统合理价计算规则
系统将聚合到的所有价格由小到大排列,根据正态分布的算法系统自动剔除畸高和畸低的价格,形成一个有效价格区间(置信区间),将置信区间内的价格分为四等份:
(一)当置信区间内,价格来源少于3个时,不计算合理价。
(二)当置信区间内,价格来源3-7个时,取平均价。
(三)当置信区间内,价格来源大于7个时,取四等份中前50%的平均价。
五、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巡检
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价格预警功能对发布的商品价格实行动态监测,定期出具商品价格监测报告,公开价格监测结果。对出现以下情形的商品,将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neimenggu.gov.cn/)、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xmggzyjy.org.cn/)进行公示,被公示供应商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调整商品价格。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书面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供应商,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则强制下架商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信用考评管理规则》对该供应商进行如下信用考评:
(一)价格畸高畸低或价格发生变动未及时更新维护的记失信1次,扣1分,责令纠正。
(二)价格高于其厂商官方网站同期对外公布的价格,或高于其自有电商平台同期销售价格及国内主流的大型网购商城、门店商场的含税平均价的记失信1次,扣1分,责令纠正。
(三)定点供应商未依照入驻时承诺书中的相关折扣率提供服务的记失信1次,扣1分,责令纠正。
(四)商品价格监测出偏高被通报后未按要求整改的记失信1次,扣5分,责令纠正。
(五)哄抬、操纵政府采购报价,或政府采购价格(包括产品及其配件、试剂、耗材等价格)明显高于同期相同商品市场平均价的记失信1次,扣1分,责令纠正。
六、其他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2年9月21日发布的《锡林郭勒盟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价格动态监测及预警管理制度(试行)》不再执行。如遇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调整,本制度与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执行。
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