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容缺受理服务规程的通知
各交易主体: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国家及自治区重点、重大项目招投标效率,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容缺受理服务规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5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容缺受理服务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国家及自治区重点、重大项目招投标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合理利用各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审批时限的前提下,通过容缺受理的方式,简化相关流程,特制定本服务规程。
第二条 容缺受理是指为提高项目运行效率,对于已满足招标条件,但部分非关键性手续尚在办理中的项目,在招标人作出书面承诺后,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先行受理的服务流程。项目受理后,招标人需在规定时限内补齐相关资料,确保项目运行的合规性。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容缺受理适用于国家及自治区重点、重大项目相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四条 容缺受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不违反国家、自治区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缺少的资料不影响对项目的建设规划、招标投标过程、项目实施等方面的评估判断;
(三)不造成缺项材料永久性缺失或后补材料与已承诺内容不一致。
第五条 容缺材料的补正时限不得超过该项目开标截止日期前3日。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容缺受理办理流程如下:
(一)招标人申请容缺受理时,须提交容缺受理承诺书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
(二)对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申请,交易中心应立即办理;对未达到“容缺受理限期补正”条件的项目,应一次性告知相关要求。
(三)容缺受理流程严格按照中心项目受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截止日期前至少3日,在系统内补齐容缺材料,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的开评标程序。
第八条 招标人在承诺期限内无法补齐容缺材料的情形包括:
(一)招标人未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材料并申请延期的,应提供书面延期说明,并相应顺延开标日期;
(二)招标人未能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招标人必须暂停招投标活动,并告知行政监督部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招标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本规程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各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容缺受理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