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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巡检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06

内公资字〔2025〕10号

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巡检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巡检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6月6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巡检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确保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商品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提升电子卖场商品质量管理水平,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切实保障采购主体的合法权益,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区各级电子卖场的所有上架商品,包括各主题馆商品。 

第三条 商品巡检工作由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则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行。

第二章  巡检内容

第四条 巡检商品上架违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上架商品品目范围外的商品;

(二)上架商品品目非底级品目;

(三)上架商品品目与实际不符;

(四)上架商品名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不明确;

(五)上架商品名称中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等商品特性信息,与市场销售的商品信息不一致,或与出厂产品说明书不一致;

(六)上架商品的名称、参数和详情页信息不一致;

(七)上架商品主图不显示或为拼接图片;

(八)上架商品图片不清晰非真实实物照片

(九)上架商品图片与商品品目不符或与实际不符

(十)上架商品图片,未取得合法使用权;

(十一)上架的商品图片与商品特性描述无关

(十二)商品详情出现其他购物平台网址、外网链接或提示;

(十三)商品详情描述模糊或与商品特性不符;

(十四)上架的电商商品未在自营电商平台销售或已下架;

(十五)上架商品信息中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词汇、堆砌关键词、虚假夸大性修饰词、绝对化用语、无关文字、符号等;

(十六)上架进口商品,或因产地、生产厂商信息填写错误,被标记为进口的商品;

(十七)上架商品时直接盗用其他供应商商品图片、检测报告等;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禁止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商品

(十九)上架的商品详情为非图片和文字相结合的形式,文字描述内容与主图、商品参数等信息不一致;

(二十) 上架商品为专供、特供商品

(二十一)其他商品上架违规情形

第五条 巡检商品价格违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品价格高于其厂家官方网站对外公布的价格,或高于主流电商平台自营店、旗舰店同款在售价格

(二)商品价格高于系统参考价;

(三)被投诉或举报,经核实商品价格确实偏高;

(四)商品价格畸高畸低;

(五)商品价格超出采购限额标准;

(六)针对不同采购人,商品售价不同,或同一商品售价不同未标明差价原因的;

(七)商品链接录入不满足3个的;

(八)其他商品价格违规情形

第六条 巡检商品信息违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所发布的商品为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特殊商品未取得行业行政许可,或未向平台提供特殊商品资质审查证明;

(三)商品未满足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或不符合国家三包政策及相关产业政策,或未有效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

(四)商品信息描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使用违反广告法的宣传描述,以及容易引起误解的相关词汇;使用恐怖、暴力、反动等宣传描述;使用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等歧视的描述;使用诋毁、侮辱等不符合公序良俗,以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描述;

(五)商品的配置参数、市场价格、服务标准等信息随市场发生变化或者型号停产、缺货的,未及时进行更新或下架;

(六)商品安装调试或提供服务中涉及另行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未公开有偿收费标准;

(七)其他商品信息违规情形

第三章 巡检方式

第七条 巡检方式包括定期巡检、不定期巡检和重点巡检。

第八条 不定期巡检是指根据电子卖场的实际运营情况,采取不定时、不定范围、不通知或通知等多种方式进行的临时性抽查。

第九条 定期巡检是指按一定周期及频次,有计划、定期开展的专项检查。如每月、每季度等。

第十条 重点巡检是指对电子卖场已交易成功的商品信息及价格信息的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电子卖场的商品巡检实行动态管理。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及时在电子卖场信息公开栏目中公示商品巡检周期、范围、方式和结果。

第四章  违规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 对巡检发现的违规情形,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有权根据具体情况直接将违规商品进行下架处理或责令违规供应商限期整改并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违规供应商须在收到违规整改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上架的违规商品进行修正或下架处理;超过3个工作日未进行处理的商品,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将通过技术手段统一下架所有上架区域未整改的违规商品。

第十四条 多次被巡检到违规商品且未按时整改处理的供应商上架的所有商品将被列为重点巡检对象,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将行不定期抽检。

第十五条 对未按照要求限期整改的供应商,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信用考评管理规则》等文件要求,对违规供应商报财政部门后进行公示。

第五章  违规结果异议受理

第十六条 供应商对违规处理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电子卖场违规处理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发出违规处理通知的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提起申诉。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对供应商提起的申诉予以核实,对确有错误计入扣分处理记录的予以撤销,并发布违规行为更正公告。供应商在3个工作日内未申诉或者申诉无效的,扣分记录予以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规则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根据电子卖场运营情况适时调整本规则,并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