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 无障碍
  • 长者模式
欢迎访问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简报 第13期
发布时间:2024-08-14

招标采购领域四典型案例情况通报

按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的部署要求,近期将对各盟市、各部门排查核查发现的招标采购领域违法违纪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全面整改整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净化招投标领域政治生态,为自治区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将有关部门四起违法违纪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自治区某单位采购实验室设备先实施后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问题处罚案例

(一)基本案情

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自治区某单位在实验室能力建设采购项目中,涉嫌提前指定设备供应商、虚假验收问题。

(二)调查情况

经调取采购人会计档案、货物入库单、采购档案资料、询问单位采购经办人,核查货物运输公司物流情况,调查结果如下: 该项目2023年11月22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11月24日双方签订《货物采购合同》,11月26日支付70%货款,12月5日进行全部货物验收,12月7日支付剩余30%货款。

经调查供应商出库单及物流公司货运单号发现,采购货物已于一年前到货签收。在调查过程中,H单位又提供了和供应商签订的相关仪器试用协议。

采购人在制定磋商文件时,技术参数和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经销商代理的成交产品生产厂家和产品型号与签订试用协议的生产厂家和产品型号完全一致。

该单位存在先使用实验仪器设备,编报虚假货物验收单,待财政预算资金到位后,虚假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问题。

(三)处罚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的规定。

(四)处罚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六条规定,责令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某单位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给予该单位警告,并处以罚款。

二、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罚案例                

(一)基本案情

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G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问题。

(二)调查情况

 G供应商参加了y医院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70万元,在专项检查中,发现 G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企业类型、生产货物品种可能存在与事实不符的问题。该声明函中称:青岛海尔滚筒洗衣机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6人,营业收入597万元,资产总额为983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该企业生产制造采购人所需要的100公斤全自动洗脱机、50公斤全自动洗脱机、100公斤自动烘干机、缝纫机、锁边机、洗手池等21种洗衣房用品”。随即行政管理部门给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生产厂家--青岛海尔滚筒洗衣机有限公司发函调查。

青岛海尔滚筒洗衣机有限公司回函称:该公司100%控股公司为青岛海尔智慧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大型企业,且法人为同一人;供应商承诺该公司生产的21种产品,该公司均不生产。

青岛市崂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回复,青岛海尔滚筒洗衣机有限公司与青岛海尔智慧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负责人为同一人,该公司不属于中小企业。

(三)处理处罚依据

G供应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诚实信用原则。

(四)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对G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并及时进行告知。

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罚案例

(一)基本案情

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江西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问题。

(二)调查情况

江西某公司参加了乌审旗某公路项目施工招标项目,施工招标控制价1846.46万元。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出后,参与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提出质疑:第一中标候选人江西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业绩存在虚假行为。招标人乌审旗交通运输局立即暂停了招投标活动,对提出异议进行调查处理。经过调查,江西某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为虚假业绩,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江西某公司中标资格,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北京某公司为项目中标人。

(三)处理处罚依据

江西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乌审旗交通运输局取消江西某公司一年内参加乌审旗交通运输领域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四、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处罚案例

(一)基本案情

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河北某路桥公司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问题。

(二)调查情况

河北某路桥公司参加了国道605线某二级公路施工招标,施工招标控制价16737.04万元。2023年7月12日开标,7月20日招标人向第一中标人候选人河北某路桥公司发放了中标通知书。8月12日,第一中标人候选人河北某路桥公司向招标人递交了《中标放弃函》,放弃中标。8月24日招标人给河北某路桥公司邮寄了《关于国道605线某二级公路土建施工标段追究河北某路桥公司放弃中标人资格违约责任通知函》,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安徽某路桥公司为中标人。

(三)处理处罚依据

河北某路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取消河北某路桥公司的中标人资格,投标保证金80万元不予退还,并在2023年度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扣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