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施代理活动,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高效、有序开展,
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管理、监督检查等活动。
本制度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接受委托人代为组织交易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在中心开展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以下简称主体信息库)登记以下信息并上传相应证明
材料(原件扫描后上传):
(一)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职工缴纳社保等基本情况信息;
(二)项目负责人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同、资格职称、代理业绩、社保缴纳等个人信息;
(三)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同、资格职称、社保缴纳等个人信息;
(四)奖惩情况和其他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信息登记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主体信息库中予以变更,从业人员应
当督促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本人的信息变更。
第五条 主体信息库登记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发现参与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登记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具体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场交易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规定办理项目登记、场地预约、CA数字证书等手续,组织开评标活动;
(二)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发布进场交易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三)在项目开标前30分钟到达交易现场,开展交易准备工作;
(四)安排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确定的流程组织开标会议,确保开标流程规范合法;
(五)服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异常情况,应保留证据,及时向项目发起方、行政监督部门和中心报告,并配合调查;
(六)评标结束后,协助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付投标保证金;
(七)设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保存交易活动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在交易活动结束后,将需要移交的文件资料移交给招标人,办理移交手续;存档所代理项目的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交易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工作人员;如须变更,应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记录并公示:
(一)违反中心有关规定且拒不服从管理和劝阻;
(二)开展代理业务从业人员不足,借用其他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
(三)招标代理机构拟派人员对招标项目情况不了解,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流程不熟悉,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四)办理项目登记时未正确录入项目登记信息,经提醒退回修改后再次出现错误的;
(五)办理了项目容缺手续,未按承诺期限补齐相关资料的;
(六)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变更,未在系统中及时变更场地预约,影响场地安排或开评标进程的;
(七)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项目向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人收取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图纸等不应当收取的费用的;
(八)被其他交易主体发现编制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内容不全、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或者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合理投诉到中心的;
(九)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出后,擅自终止招标的;或者项目因故需取消,未通知中心和潜在投标人的;
(十)专家抽取信息(时间、人数、专业、回避信息等)录入错误,或者专家抽取申请与招标文件不符的;
(十一)开标时间截止后工作人员未到达预约开评标地点,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标工作的;
(十二)组织开标时,工作流程或者操作出现错误,影响开标工作的;
(十三)未按要求进行评标准备或者未向评标(评审)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材料的;
(十四)未经许可进入评标现场,或者经许可进入评标现场但未按规定办理进出登记手续的;
(十五)评标开始前在评标区或者专家通道附近逗留、攀谈,擅自接触评标专家的;
(十六)未按规定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的;
(十七)未履行保密义务,违规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八)招标文件制作环节未将图纸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上传到招标文件中,导致评委无法查看的;
(十九)未按规定时间在系统上传或者通过系统签订中标通知书、合同的,或者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内容有错误的;
(二十)发布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或中标结果公示有错误或者应当公示的内容不完整的;
(二十一)因自身原因造成交易信息有误,导致发布信息变更的;
(二十二)录入电子交易系统的相关信息不完整或错误的;(二十三)发布的信息有误,被政府网站等管理部门纠错曝光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十四)上传的与招标有关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的;
(二十五)不爱护交易场所公共财物,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二十六) 其他不遵守中心管理制度,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八条 中心业务受理处、交易管理处、交易评审处、采购评审处根据职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履职行为进行管理。
各处室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履职不到位、违反中心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将及时进行提醒、制止和纠正;对需要记录并公示的行为,5个工作日内在中心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并存档管理;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报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于代理项目数量多或者半年内被记录公示2次及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中心采取重点关注、发工作提醒函的方式规范其履职行为。
第十条 中心对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暂停或禁止其进入自治区本级平台开展业务。情节严重的将有关问题推送给相关公
安、司法等部门处置。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