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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右旗某项目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罚案例
发布时间:2024-10-15

  (一)基本案情

阿拉善右旗某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在完成评标工作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收到投标人异议函,异议第一中标候选人甘肃某公司提供的部分工程存在虚假业绩嫌疑。

(二)调查情况

经招标人对所涉业绩向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发现异议属实。招标人取消甘肃某公司第一中标人候选人资格,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

(三)处理处罚依据

甘肃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应规定,依法对甘肃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96355.67元(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对投标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4817.78元(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