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盟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议事协调功能,明确各行业监管部门职责,经2022年全盟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现将《阿拉善盟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2年6月6日
附件
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不断提升交易服务水平,营造最优营商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内政发〔2017〕60号)《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9〕41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0〕52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2〕8号)《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施办法》(阿署办发〔202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要求,结合阿拉善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职能职责及机构设置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和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监督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研究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完成盟委行署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及时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盟行署常务副盟长担任,盟行署副秘书长、交易中心主任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室主任由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负责人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对全盟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及职能职责
(一)成员单位
盟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盟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盟司法局、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盟财政局(国资委)、盟住房城乡建设局、盟自然资源局、盟交通运输局、盟水务局、盟林业和草原局、盟农牧局、盟生态环境局、盟卫生健康委员会、盟能源局、盟医疗保障局、盟政务服务局、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17个成员单位。
(二)职能职责
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阿拉善盟有关职责分工的规定,依法履职尽责,落实本行业项目进入公共资源平台交易,制定交易规则,优化交易流程,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本行业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 盟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1)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公共资源交易网络信息安全等工作;
(2)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2. 盟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负责协调、指导全盟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工作;
(2)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盟司法局
(1)指导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2)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4. 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2)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依法进行审批、核准;
(3)配合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建设,实现信用信息交互共享、动态更新,配合相关部门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4)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5. 盟财政局(国资委)
(1)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管理、指导、协调政府采购“一张网”和“电子卖场”工作;
(2)制定全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办法;
(3)负责全盟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批复,管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审核,监督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及采购合同的备案管理;
(4)负责对实行核准制项目的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及采购预算的审批管理,对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批管理;
(5)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及考核;
(6)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入库、培训、考核评价、退出和监督管理,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培训工作;
(7)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依法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8)负责“互联网+政府采购”建设和推广;
(9) 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维护经费的保障等工作;
(10)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6. 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依法履行盟本级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由住建部门承担项目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旗区开展相关工作;
(2)依法履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用监督管理职责,配合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实现信用信息交互共享、动态更新,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3)查办盟本级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见证过程中违法违规事项并反馈处理结果,查处盟本级本行业交易主体、评标评审专家、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由住建部门承担项目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旗区住建部门协同执法部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4)加强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式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行业项目进行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处理;
(5)畅通盟本级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在线办理渠道,完善数据同步共享。依法处理投诉事项和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指导由住建部门承担项目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旗区住建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6)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专家的入库、培训、考核评价、退出和监督管理;
(7)完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规范代理行为,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执业;
(8)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7. 盟自然资源局
(1)依法履行盟本级管理权限矿业权等自然资源类项目市场出让监督管理职责;
(2)依法履行自然资源类交易活动信用监督管理职责,配合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实现信用信息交互共享、动态更新,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3)畅通自然资源类交易活动投诉在线办理渠道,完善数据同步共享。依法处理投诉事项和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加强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模式对自然资源类交易活动项目进行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落实盟本级审批权限补充耕地指标、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等自然资源类进场交易;
(6)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8. 盟交通运输局
(1)依法履行盟本级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职责;
(2)依法履行盟本级交通运输行业招标投标活动信用监督管理职责,配合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实现信用信息交互共享、动态更新,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3)查办盟本级交通运输行业招标投标活动见证过程中违法违规报告事项并反馈处理结果,依法履行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查处本行业交易主体、评标评审专家、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4)加强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式对盟本级交通运输行业项目进行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畅通盟本级交通运输行业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在线办理渠道,完善数据同步共享。依法处理投诉事项和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6)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9. 盟水务局
(1)依法履行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职责;
(2)依法履行水利行业招标投标活动信用监督管理职责,配合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实现信用信息交互共享、动态更新,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3)依法履行水利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对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提请有管辖权的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4)加强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式对水利行业项目进行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畅通水利行业投诉在线办理渠道,完善数据同步共享。依法处理投诉事项和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6)配合做好水利行业专家的入库、培训、考核评价和退出;
(7)监督水利行业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执业;
(8)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10. 盟林业和草原局
(1)依法履行林业和草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职责;
(2)依法履行林业和草原行业招标投标活动信用监督管理职责,配合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实现信用信息交互共享、动态更新,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3)查办林业和草原行业招标投标活动见证过程中违法违规报告事项并反馈处理结果,依法履行本行业交易活动的监督职责,查处本行业交易主体、评标评审专家、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4)加强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式对林业行业项目进行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畅通林业和草原行业投诉在线办理渠道,完善数据同步共享。依法处理投诉事项和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6)负责林业和草原行业专家的入库、培训、考核评价、退出和监督管理;
(7)完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规范代理行为,监督林业和草原行业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执业;
(8)落实盟本级审批权限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等林权进场交易;
(9)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11. 盟农牧局
(1)负责全盟农牧领域项目招标投标应进必进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2)依法履行农牧行业交易活动的监督职责,受理盟本级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事项,指导旗区农牧部门做好相应投诉事项的受理;
(3)依法履行农牧行业招标投标活动信用监督管理职责,配合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实现信用信息交互共享、动态更新,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4)查办农牧行业招标投标活动见证过程中违法违规报告事项并反馈处理结果,依法履行本行业交易活动的监督职责,查处本行业交易主体、评标评审专家、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5)加强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式对农牧行业项目进行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负责农牧行业评标专家入库、培训、考核评价、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7)完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规范代理行为,监督农牧行业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执业;
(8) 畅通农牧行业投诉在线办理渠道,完善数据同步共享。依法处理投诉事项和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9)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12. 盟生态环境局
(1)依法履行全盟排污权、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监督管理职责;
(2)依法履行环境权类交易活动信用监督管理职责,配合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实现信用信息交互共享、动态更新,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3)畅通环境权类交易活动投诉在线办理渠道,完善数据同步共享。依法处理投诉事项和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查办环境权类交易活动见证过程中违法违规报告事项并反馈处理结果,依法履行本行业交易活动的监督职责,查处本行业交易主体、评标评审专家、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5)加强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模式对环境权类交易活动项目进行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负责生态环保类评标专家入库、培训、考核评价、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7)完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规范代理行为,监督生态环保行业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执业;
(8)落实盟本级审批权限排污权、碳排放权等进场交易;
(9)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13. 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1)依法履行卫生健康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职能;
(2)依法履行卫生健康交易活动信用监督管理职责,配合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实现信用信息交互共享、动态更新,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3)畅通卫生健康交易活动投诉在线办理渠道,完善数据同步共享。依法处理投诉事项和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查办卫生健康交易活动见证过程中违法违规报告事项并反馈处理结果,依法履行本行业交易活动的监督职责,查处本行业交易主体、评标评审专家、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5)加强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模式对卫生健康交易活动项目进行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负责卫生健康类评标专家入库、培训、考核评价、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7)完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规范代理行为,监督卫生健康行业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执业;
(8)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14. 盟政务服务局
(1)组织盟本级“互联网+政务服务”项目招投标工作,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蒙速办”APP、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深度融合对接和信息互联共享等工作;
(2)协助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整合、归集、共享、开放、应用;
(3) 推进落实各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
(4)统筹各地各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资源共享需求,指导编制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
(5)协助制定公共资源数据资源管理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等工作;
(6)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15. 盟能源局
(1)依法履行全盟能源领域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职责;
(2)依法受理全盟能源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3)依法查处全盟能源领域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
(4)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16. 盟医疗保障局
(1)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法规;
(2)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17. 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贯彻落实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拟定配套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和措施;
(2)协调推动本行政区域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
(3)承担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运维;
(4)配合自治区管理和维护统一的评标评审专家库、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承担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数据汇集和统计分析工作;
(5)对本地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进行指导和业务培训,并对其提供公共服务情况组织评价;
(6)建立健全平台管理服务制度和流程,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标准化,负责运行和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7)发挥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整合共享的优势,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场所管理、信息发布、专家抽取、交易见证、档案管理等公共服务,组织政府集中采购;
(8)对交易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风险监测预警;
(9)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服务质量、提供监管支撑和决策支持;
(10)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受委托的召集人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单位可以随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经总召集人同意后,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决定重要工作计划、任务指标;针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措施;通报工作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建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或以联合形式行文方式发布实施,同时上报盟行署。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和确定的工作任务,及时、主动研究和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问题;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科学、合理、有序的长效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