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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质疑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6

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建立公正、高效、便捷的交易活动质疑异议、投诉处置机制,经2022年第一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质疑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章)

                                                                                      2022年6月6日



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

质疑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进一步推动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高质量发展,建立公正、高效、便捷的交易活动质疑异议、投诉处置机制,维护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职责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拉善盟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质疑异议、投诉的提出和处理。

以下建设工程项目异议和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统称为质疑异议。建设工程项目投诉和政府采购项目投诉统称为投诉。

第三条 项目发起方(含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委托人等)和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处理交易项目质疑异议,作出答复。

各级发改、财政(国资委)、住建、交通、水利、林草、自然资源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各自行业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诉事项的受理、调查、处理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协助处理质疑异议事项,配合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馈发现或经评标委员会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质疑异议、投诉事项处理及相关工作须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第五条 项目发起方、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应畅通交易项目质疑异议、投诉的受理渠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部门官方网站、交易中心门户网站等多渠道公布质疑异议、投诉受理方式,明确项目投诉处理流程、投诉格式,公开项目发起方的联系人、联系方式,行政监督部门电话、邮箱及负责人等信息。

第六条 项目发起方、代理机构或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依法合规的质疑异议、投诉事项。

第七条 对进入交易中心平台交易的项目,不能明确监管职责的,由盟发展改革委依法履行有关监督管理职责,其投诉活动由盟发展改革委按规定进行兜底受理。

 

第二章  事项提出

 

第八条 项目响应方(含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项目发起方、代理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质疑异议和投诉。

提出质疑异议、投诉事项的主体(以下简称“提出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出人是直接参加交易活动的当事主体或与质疑异议、投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二)质疑异议、投诉要求以实名制提出;

(三)质疑异议、投诉事项时间、内容和形式符合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提出质疑异议、投诉,应当提交书面质疑异议书、投诉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提出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二)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三)提出事项的事实依据及法律法规、制度依据;

(四)相关证明材料或有效线索;

(五)署名。提出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六)提出质疑异议、投诉的日期;

(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需提交的其他材料等。

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先提出质疑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质疑异议的证明文件或相关答复书。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通过网络或平台系统等渠道进行质疑异议、投诉的,需电子签名并加盖电子签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项目响应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项目类别分别向项目发起方、代理机构或行政监督部门等提出质疑异议、投诉事项。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开标过程、评标结果等有异议的,向项目发起方或代理机构提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自身权益的,向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项目响应方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损害自身权益的,向项目发起方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项目发起方、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投诉。

(三)矿业权出让及产权类交易项目:项目响应方提出异议或投诉的,应遵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向项目发起方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

(四)其他类别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

项目响应方向交易中心提出以上事项的,交易中心应将其移交项目发起方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并协助配合处理

 

第三章  事项受理

 

第十一条 质疑异议、投诉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或需要补正形式要件情形的,项目发起方、代理机构或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一)质疑异议书直接交至项目发起方或代理机构,以项目发起方接收时间为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处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出具不予受理的通知及理由;投诉材料直接交至行政监督部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3.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二)通过电子系统提出的,提出时间以系统记录的成功递交时间为准;通过邮寄、快递方式提出的,提出时间以邮寄件上的寄出邮戳时间、快递件上签注的寄出时间为准。

(三)法定期限内针对同一项目程序环节,经多次更正或补充质疑材料的,以最后一次收到材料的时间为准。

(四)质疑异议、投诉受理之日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四章  事项审查及处置

 

第十二条 质疑异议、投诉的处理 

(一)项目发起方或代理机构质疑异议事项的受理

1.项目发起方或代理机构直接受理的质疑异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处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出具不予受理的通知及理由。   

2.不按规定作出答复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事项的受理

各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事项,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受理、审查,视情况做出处理决定。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2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递交投诉书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部门负责处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异议、投诉,不予受理:

1.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内容要求,经提示告知后仍无法补正的;

2.非相关利害关系人的;

3.无具体事项内容,或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超出法律法规制度等规定时限的;

5.所提出事项已进行处理,或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其他程序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质疑异议、投诉时限要求

1.工程建设类项目:项目响应方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项目发起方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项目发起方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项目发起方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项目发起方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项目响应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事项原则上应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作出书面答复,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2.政府采购类项目:项目响应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发起方、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项目发起方或代理机构应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项目响应方对答复不满意,或者项目发起方、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原则上应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作出书面答复,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3.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类项目,项目响应方提出异议或投诉,项目发起方或行政监督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质疑异议答复内容要求

质疑异议答复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提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

2.收到质疑异议书的日期、项目名称及编号;

3.质疑异议事项、质疑异议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异议依法投诉的权利;

5.项目发起方名称;

6.答复质疑异议的日期。

质疑异议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六)投诉答复内容要求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3.行政监督部门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4.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5.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五章  结果公示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对项目发起方、代理机构或行政监督部门反馈的质疑异议、投诉相关情况及答复处理结果,封存留档。尤其是质疑异议答复、投诉处理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项目发起方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至交易中心。

交易中心对行政监督部门反馈或抄送的投诉处理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在阿拉善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除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发起方质疑异议处理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法的线索或者证据的,应当依法移送行政监督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构、公安或者司法机关予以查处,不得隐匿或者掩盖。

项目发起方不按照规定受理质疑异议或者对质疑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理合法的质疑异议,项目发起方或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时限进行答复,或者对质疑异议事项不进行逐一和认真核查,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拒绝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属于项目发起方责任的,交易中心可将有关情况报送项目发起方或上级主管部门;属于代理机构责任的,纳入代理机构考评管理。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管理机构,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场所管理、信息发布、专家抽取、交易见证、档案管理等公共服务,依法协助处理质疑异议事项,配合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如实提供开标、评标、中标等各环节相应的交易资料或现场监控音视频数据等,并不具有对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职责,无法定受理、处理质疑异议、投诉主体资格。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二十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十二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的,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恶意投诉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查实后予以驳回并按照诚信体系建设相关规定认定为不良行为,禁止参与我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恶意投诉:

(一)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或经查投诉失实,被告知后仍投诉的;

(二)投诉受理后,在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仍就同一内容向其他部门投诉的;

(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四)用投诉手段要挟、敲诈、逼迫竞争对手支付费用的;

(五)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

(六)以其他方式进行恶意投诉的。

第二十四条 质疑异议、投诉处理结果作为交易中心进场交易主体信用评价重要参考指标。

二十五 项目发起方应将质疑异议超期预警机制纳入电子交易平台,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完成质疑异议事项的受理、处理。下列环节电子交易平台将显示预警灯并同时向项目发起方推送超期预警信息:

(一)收到项目质疑时:

1.收到质疑当日,电子平台亮绿灯

2.收到质疑3个工作日未处理,电子平台亮黄灯;

3.收到质疑7个工作日未处理,电子平台亮红灯。

收到项目异议时:

1.收到异议当日,电子平台亮绿灯;

2.收到异议2日未处理,电子平台亮黄灯;

3.收到异议3日未处理,电子平台亮红灯。

二十六 行政监督部门应将投诉超期预警机制纳入电子交易平台,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完成投诉事项的受理、处理。下列环节电子交易平台将显示预警灯并同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推送超期预警信息:

(一)政府采购类投诉受理

1.收到投诉当日,电子平台亮绿灯;

2.收到投诉3个工作日未处理,电子平台亮黄灯;

3.收到投诉5个工作日未处理,电子平台亮红灯。

(二)政府采购类投诉处理

1.投诉受理当日,电子平台亮绿灯;

2.投诉受理后25个工作日未处理,电子平台亮黄灯;

3.投诉受理后30个工作日未处理,电子平台亮红灯。

建设工程类投诉受理

1.收到投诉当日,电子平台亮绿灯;

2.收到投诉2个工作日未处理,电子平台亮黄灯;

3.收到投诉3个工作日未处理,电子平台亮红灯。

建设工程类投诉处理

1.投诉受理当日,电子平台亮绿灯;

2.投诉受理后25个工作日未处理,电子平台亮黄灯;

3.投诉受理后30个工作日未处理,电子平台亮红灯。

二十七 电子交易平台中质疑异议投诉超期预警灯亮为红色,说明质疑异议或投诉已经超期未处理,项目发起方行政监督部门应说明超期原因和延期时限,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及时告知质疑异议人或投诉人。

二十八 建立招标投标质疑异议投诉处理通报制度,通过“周统计、月通报、年汇总”的机制,督促项目发起方或行政监督部门经办人在法定时限内办理相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项目发起方行政监督部门应建立质疑异议、投诉超期受理、处理惩戒机制,并将投诉处理办结纳入绩效考核。

三十 项目发起方行政监督部门应在电子交易平台预留项目经办人手机号码,方便及时查收质疑异议、投诉受理和处理超期预警信息。

三十一 项目发起方或行政监督部门在受理、处理质疑异议或投诉事项过程中,不得向提出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十二 项目发起方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质疑异议和投诉受理、处理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质疑异议和投诉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各方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三十三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三十四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质疑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阿发改法规字〔2021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质疑(异议)处理流程图

2. 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流程图

3. 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质疑异议和投诉处理统计表

          4. 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质疑异议和投诉考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