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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终止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8

市级及各旗县区采购人:

为便于办理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终止项目,请各采购人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运营管理规则》第三十五条终止规则。对于直接订购的项目,采购人确认收货后,如货物有质量问题,可以通过退货功能发起退货流程,供应商确定退货信息后,退货流程完成;对于网上竞价、询价等采购项目,除因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重大变故、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等条件外,原则上采购人不得随意终止未完成的采购活动(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的除外),成交供应商也不得在无故确定结果后,以无法供货等理由,终止采购项目。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无正当理由终止项目,均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信用考评管理规则》处理。

符合上述终止项目原因的,按照以下模板提交证明附件(模板后附填表说明)。鉴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功能不断完善中,如有变化请按最新通知为准。

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