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招标人、中介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交易活动,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公开共享,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区开展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4〕9号),结合《招标投标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现就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合同订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二、招标人(中介服务机构)在招标公告等文件中,须明确中介服务机构应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传交易双方已签订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合同。
三、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招标公告等文件要求,在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传交易双方已签订的合同,并填写合同订立、履约及变更信息,提交后即可实现网站对外公开。
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评价办法》等规定,不按时签订、不在平台上传、不及时公开合同信息情形的列入失信行为。
五、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对未按要求上传合同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考评;如因交易双方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合同致不能按要求上传合同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将未签订合同清单(见附件)报至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管理科。中心将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并抄送各行政监督等部门。
对不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的招标人(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通报并抄送各行政监督等部门,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鼓励及时公开合同履约及变更信息。
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4月30日
(联系电话:0472-6862186、0472-6862369)
(电子邮箱:jyglk3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