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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精神,在持续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包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预公示制度工作,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切实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开放竞争,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包头市范围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
二、公示要求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新增招标文件预公示菜单进行招标文件预公示发布。
(二)项目发布招标计划至招标公告发布期间完成招标文件预公示,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提前充分考虑招标文件预公示所需的时间,确保项目招标顺利推进。
(三)发布网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和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ggzyjy.nmg.gov.cn/msym/btsggzyjyw/) 。
三、其他要求
(一)社会公众或潜在投标人均可在预公示期间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意见,并说明依据,提供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在预公示期间发送至招标人指定邮箱。
(二)招标人应自行参考社会公众或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并及时做出反馈,对合理的意见应予以采纳,对不予以采纳的意见,应注明理由,预公示意见采纳情况须作为项目招投标活动资料的组成部分。
(三)本通知自2025年9月25日起施行,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参照执行。上级部门如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招标文件预公示模板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
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包头市交通运输局
包头市水务局 包头市农牧局
包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包头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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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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