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进场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投诉处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7〕6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6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8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20〕33号)等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进场交易各方主体,在参与交易活动过程中对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系统运行、服务、业务办理方面及工作人员提出的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质疑投诉情形不在此办法管理范畴内,依据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应当向项目发起方(或社会代理机构)质疑、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
2.投诉人不是进场参与交易活动的当事人,或者与所投诉的事项无利害关系的;
3.中心已对投诉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再次投诉,且未能提供新的证据的。
第三章 投诉受理
第四条 投诉人须通过书面形式或中心网站及交易大厅公布的“优商码”扫码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
3.投诉人的具体投诉事项、相关请求及主张;
4.相关证明材料;
5.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采用书面形式投诉且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受理科室、部门对所有投诉都应当进行记录,原则上应予以书面回复。
第四章 处理流程
建立“一口受理、闭环管理”投诉处理机制,由交易管理科负责受理对交易平台、中心相关业务及工作人员等方面提出的投诉。涉及对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移交机关党总支进行处理。
第六条 投诉办理步骤
1.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责任科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出具《不予受理说明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对符合投诉受理条件且应属于中心处理的,由责任科室在2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七条 按照投诉内容的责任归属,责任科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事项做出拟办意见,及时报中心领导批示;根据中心领导的批示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遇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需补充投诉资料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由责任科室填写《补充投诉资料通知书》,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投诉办结,应填写投诉处理单。投诉处理单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的信息;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3.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4.处理意见。
第十条 相关责任科室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后,对投诉的处理结果进行登记,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一事一档确认,包括登记、领导批示、投诉材料、投诉处理单等要件,并对投诉档案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机关党总支对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按规定时限反馈至交易管理科。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连带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投诉材料,不得泄露投诉对象的名称、地址、投诉内容等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因工作纪律、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受到投诉的,经查实,由机关党总支告知被投诉人员,及时向投诉人进行书面或口头道歉。
第十五条 因违反场内交易管理制度、业务办事流程等受到投诉的,由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管理科)或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或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的,驳回其投诉,报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第十七条 交易平台系统运行、服务或交易中心相关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转交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7月印发的《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疑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投诉处理流程图
2.投诉受理通知书
3.投诉不予受理说明书
4.补充投诉资料通知单
5.投诉处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