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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6-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进场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投诉处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76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6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8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2033号)等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进场交易各方主体,在参与交易活动过程中对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系统运行、服务、业务办理方面及工作人员提出的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质疑投诉情形不在此办法管理范畴内,依据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应当向项目发起方(或社会代理机构)质疑、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

2.投诉人不是进场参与交易活动的当事人,或者与所投诉的事项无利害关系的;

3.中心已对投诉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再次投诉,且未能提供新的证据的。

第三章  投诉受理

第四条 投诉人须通过书面形式或中心网站及交易大厅公布的“优商码”扫码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

3.投诉人的具体投诉事项、相关请求及主张;

4.相关证明材料;

5.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采用书面形式投诉且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受理科室、部门对所有投诉都应当进行记录,原则上应予以书面回复。

第四章  处理流程

建立“一口受理、闭环管理”投诉处理机制,由交易管理科负责受理对交易平台、中心相关业务及工作人员等方面提出的投诉。涉及对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移交机关党总支进行处理。

第六条投诉办理步骤

1.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责任科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出具《不予受理说明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对符合投诉受理条件且应属于中心处理的,由责任科室在2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七条 按照投诉内容的责任归属,责任科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事项做出拟办意见,及时报中心领导批示;根据中心领导的批示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遇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需补充投诉资料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由责任科室填写《补充投诉资料通知书》,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投诉办结,应填写投诉处理单。投诉处理单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的信息;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3.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4.处理意见。

第十条 相关责任科室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后,对投诉的处理结果进行登记,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一事一档确认,包括登记、领导批示、投诉材料、投诉处理单等要件,并对投诉档案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机关党总支对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按规定时限反馈至交易管理科。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连带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投诉材料,不得泄露投诉对象的名称、地址、投诉内容等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因工作纪律、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受到投诉的,经查实,由机关党总支告知被投诉人员,及时向投诉人进行书面或口头道歉。

第十五条 因违反场内交易管理制度、业务办事流程等受到投诉的,由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管理科)或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或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的,驳回其投诉报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第十七条 交易平台系统运行、服务或交易中心相关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转交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

第十八条 办法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2022年7月印发的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疑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投诉处理流程图

      2.投诉受理通知书

      3.投诉不予受理说明书

      4.补充投诉资料通知单

                     5.投诉处理单

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处理办法 (附件1-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