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
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章)
2025年3月19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交易主体:
为深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助企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发〔2025〕2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市委政府关于助企纾困的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助企行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相关措施,现将优化招投标领域投标保证金收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进入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优化措施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及以下项目,投标单位在参与招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供《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后,免缴投标保证金。
(二)对于政府投资以外的国有企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参照上述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减免的相关条款。
(二)获得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应提交《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并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免除违法、违规、缔约责任。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各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获得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的监管,对于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从严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致:(招标人名称)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我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约定条款。如果存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将于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7日内将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足额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
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弄虚作假法律责任。
投标人:(盖单位章)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