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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全市招标文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自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27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级相关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公共资源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进一步消除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对不同投标人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营造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文件精神,经充分征求各相关交易主体意见后,决定对我市全市范围内依法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本级、旗、县(区)、经开区相关部门(单位)以及相关国有企业所实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二、实施时间

在2026年3月31日后,适用范围内新挂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须实施公平竞争审查。

三、审查方式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断〔2021〕2号)有关要求,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由招标人负责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招标人自行确定内部审查机构开展具体审查工作,形成《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见附件),作为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附件同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

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采取受理投诉举报、日常巡查及“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重点检查招标文件中是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和影响公平竞争的条款。在检查中发现招标文件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或存在违法违规和影响公平竞争条款的,应当责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改正。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检查意见后及时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对拒不改正的,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五、有关要求

各招标人应切实履行招标项目的主体责任,在招投标活动中积极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进一步消除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对不同投标人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持续优化我市招投标营商环境。监督部门对招标文件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存在违法违规条款、招标行为不规范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需加大随机抽查频次,在严格依法依规查处的同时,及时将违规违纪违法线索送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


附件: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

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

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代  章)   

2026327日



附件:


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招标人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序号

条款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审查结果

1

存在未按规定发布招标计划、未按规定预公示招标文件的情形

□  

2

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  

3

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  

4

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  

5

将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要求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  

6

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  

7

设定与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无关的人员资格等条件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  

8

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  

9

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

□  

10

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  

11

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  

12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  

13

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  

14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审核环节

□  

15

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和缴纳形式

□  

16

限定投标人提交证明材料形式

□  

17

限定投标人代表身份

□  

18

不按规定处理异议

□  

19

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  

20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21

未按规定执行交易时限要求

□  

22

增设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保证金

□  

23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24

是否属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例外规定。

□  

招标人审查意见:我单位依据《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及现行法律法规、公平竞争条款,对本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及招标方案开展全面、逐项审查。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设置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条件,严格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平竞争相关规定。

(单位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