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欢迎访问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部管理制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22-12-12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赤峰市纪委、中共赤峰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赤组办字〔201815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现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清单

(一)重大决策事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内重要法规、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

2.研究中心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群团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3.研究中心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全年和阶段性重要工作部署等事项。

4.研究审定以中心党支部或以中心名义上报的重要报告、请示和以党支部或中心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5.研究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

6.研究中心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7.研究中心机构、职能、编制、岗位职责的设置和调整及人事变动等事项。

8.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工作方面存在问题的处理。

9.中心重大工作安排、重大突发性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重大履职责任事故的处理。

10.其它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中心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与调整。

2.中心管理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竞争上岗、选拔任用和职务任免。

3.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交流、3个月以上离岗培训、挂职锻炼等。向上级组织部门推荐干部提任、交流任职人选。

4.后备干部的提名、选拔、推荐和培养。

5.公开招录()工作人员、自聘人员。

6.党组织调整和发展党员有关事项。

7.市级以上综合表彰奖励人员的推荐。

8.年度考核工作。

9.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意见。

10.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问题。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各类国有、集体资产处置。

2.土地、房屋、车辆以及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处置意见。

3.不动产购置,大宗房屋修缮项目安排。

4.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

5.涉及经济、民生等重要项目安排。

6.重大活动项目安排。

7.其他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的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1.年度经费预算编制、调整和执行情况的审定,以及预算内项目资金执行的调整、年底决算等。

2.因特殊原因未列入年度经费编制预算的资金使用。

3.重大扶贫帮困、对口支援等项目资金使用。

4.经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

5.重大项目投资考察的接待支出。

6.单项支出在20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

7.其他财务制度规定需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

二、“三重一大”问题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分工

实行党支部书记负责制,通过党支部会议或班子会讨论决定。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党支部委员会议的人员为支部委员。班子会议的参会人员为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会议由党支部书记或中心主任确定邀请有关科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集体决策规则及程序

(一)“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在准备环节,要严格落实“充分调研论证、合理确定议题、适当讨论酝酿”三项要求,无特殊情况,不讨论临时动议议题,相关科提交需要领导班子研究决策事项的相应计划、调研或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

(二)议题经主要领导审阅后,根据事项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按照相应决策范围,列入决策计划。

(三)党支部委员会议或班子会议的召开要充分保证出席人员,召开人数不得少于支部委员或领导班子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集体决策讨论事项参与决策人员要逐个发表意见,中心党支部书记、中心主任遵守末位表态制度,最后做表态发言。

(五)民主决策对讨论事项应逐项作出决策,不得多项同时讨论、混合讨论。

(六)参与决策人员要充分遵守会议纪律,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出入会场、接打电话。

(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做到记录规范、全程留痕。

(八)在决策执行环节,要严格落实“落实责任分工、严格执行决策、建立决策评价制度和纠错机制”三项要求,由重大事项的项目负责人安排专人负责集体决策的落实、总结,中心综合科负责催促、监督和检查,确保决策落地见效。

四、强化制度监督和责任追究

(一)将“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况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二)对下列情况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三)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四)对于不执行或不能按要求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及损失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