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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 1 | 对交通建设工程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建设工程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项目。 9、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2 | 对交通建设工程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增加两款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建设工程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项目。 9、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3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盟交通运输局 | 1、立案责任: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项目。 9、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4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建设工程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项目。 9、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5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违反规定行为,予以审查,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项目。 9、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6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违反规定行为,予以审查,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项目。 9、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7 | 对交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建设工作未进行招标的违反规定行为,予以审查,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项目。 9、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8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 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项目。 9、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9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 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项目。 9、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10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二)擅离职守 | 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项目。 9、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11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 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项目。 9、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12 | 对交通建设工程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八条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建设工程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项目。 9、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13 | 对交通建设工程中标人严重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建设工程中标人严重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项目。 9、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14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项目。 9、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15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项目。 9、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16 | 交通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财物或者违反保密规定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财物或者违反保密规定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项目。 9、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17 | 对交通建设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建设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项目。 9、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18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项目。 9、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19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项目。 9、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20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项目。 9、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21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项目。 9、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22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项目。 9、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23 | 建议修改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项目。 9、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24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 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项目。 9、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25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 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项目。 9、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26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 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项目。 9、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27 | 对交通建设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建设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项目。 9、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28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项目。 9、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29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项目。 9、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30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项目。 9、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31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项目。 9、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32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反规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项目。 9、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 33 | 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年本)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 1、监督、检查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对路政执法人员和公路养护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非法侵占、损坏公路路产、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时,及时予以制止,并组织开展调查。 2、调查、立案责任: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现场证据,做好勘验检查笔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制作询问笔录及相关书面笔录。初步调查后,对收集的证据材料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决定、执行责任:审查违法事实和证据,并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作出处理决定;应依法需要给于行政处罚的,依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应依法需要收取公路赔(补)偿费的,依照公路赔(补)偿案件程序实施;依法需要启动行政强制的要立即依法启动行政强制。 4、信息公开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赔(补)偿等决定前、后,均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并将处理结果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3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四)》,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因监督不力,造成公路较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固定或者临时超限运输检测站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 |
| 34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及备案工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部委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等的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的材料,按照相关规定对是否具备招标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依法受理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招标方案、最高投标限价等报建设科初审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核准。 3.核备责任: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建设科核备才可发售,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建设科核备。 4.监督责任:依法履行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职责,对招标人、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及纠正。 5.存档备查责任:将备案材料归入管理档案中。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