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 监管信息 > 行政监督
| 序号 | 权力事项名称 | 权力事项类型 | 责任主体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 备注 |
| 1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行政许可 | 二连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制作采矿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保留许可、注销通知并送达,公示许可结果。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 新设探矿权登记、探矿权保留登记、探矿权延续登记、勘查主矿种变更登记、缩小勘查范围(含分立)变更登记、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变更登记、探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探矿权注销登记 | 新增事项 |
| 2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行政许可 | 二连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第二次修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国务院令第 152号)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2014年修订)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制作采矿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保留许可、注销通知并送达,公示许可结果。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 新设采矿权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权注销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 变更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