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 诚信建设工程 > 诚信评价归集 > 代理机构不规范行为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代理行为,加强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提升从业人员素养,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接受招标人委托,承接进入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等项目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工程建设等项目代理业务活动时未能规范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并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管理、披露。
第四条 监管局定期组织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业务培训,对涉及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等,进行政策宣讲、制度解读、系统实操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二章 进场条件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交易活动,需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登记企业信息(包括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和从业人员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明、联系电话等)等基本情况。并对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登记信息如有变化,应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递交变更信息。实际进场从业人员信息应与登记留存的信息保持一致。
招标代理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签订平台使用协议书,并遵守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管理规定,服从管理。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从事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具备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岗位职责。
(四)从业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平台管理制度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监督。
(五)具备与其代理业务相匹配的专职从业人员队伍,熟悉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活动等相应能力,能适应电子化工作需要,能熟练操作平台电子化交易系统。
(六)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平台使用协议书约定的权限内开展代理服务活动,严格执行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程序和制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场所时应佩戴身份标识标牌;进入工作区时须着工装上岗。保持仪容整洁,举止文明、服从管理。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按照招标人委托协议约定,提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等。
(二)招标文件编制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人终审后发布,招标代理机构协助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答疑。
(三)协助招标人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进场、发布招标公告、变更公告、澄清、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工作,对外公布内容和交易信息应保持一致。
(四)开展代理业务时,需出具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委托授权书,项目负责人为本机构登记从业人员,由于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需更换项目组成员的,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提交变更人员名单。
(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代理机构需正确录入交易系统;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要求公示项目评标(审)信息及中标人或候选人信息;配合招标人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要求签订、上传合同,提交经行业监督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等。
(六)提供开评标期间的各类资料和符合不见面开标大厅使用条件的电脑、CA锁及办公用品等。
(七)开标前在评标专家抽取系统上传《招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招标人评委授权委托书》及《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协助招标人完成评标专家抽取工作。
(八)在项目开评标阶段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支付评标专家的食宿等相关费用。
(九)按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向评标(审)专家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
(十)协助配合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处理质疑、异议和投诉事项。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档案资料。
(十二)遵守保密规定和交易平台管理制度等。
(十三)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
(十四)正确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三章 代理行为管理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报送登记的企业和人员信息时弄虚作假。
(二)从业人员同时在多个代理机构从业或参与项目服务。
(三)交易信息登记和对外公布交易信息不一致,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项目公告内容不一致,或网上发布公告与书面公告内容不一致,造成不良影响。
(四)未按有关规定收集、保管完整交易项目档案,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
(五)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评标(审)专家恶意串通,损害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不配合或拒绝接受监管局、行政监督部门日常监督检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或拒不执行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及处理决定。
(七)未依法依规协助监管局、行政监督部门处理质疑、异议和投诉事项的。
(八)法律法规等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监管局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前应认真调查核实,依照本制度及其附件《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理行为评价标准及评分办法》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做出认定后应告知被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第十一条 监管局主要通过日常管理、异议事项处理,以及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督部门、审计部门、司法机关查实处理的案件等途径获取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信息。各交易主体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告知监管局。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处理坚持客观公正、过责相当、量责一致、惩教并重的原则。
第十二条 监管局通过日常监管、过程监督等方式,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履职行为进行记录和评价,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及时纠正并约谈。
第十三条 监管局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采用记分形式,记分周期为一年。每个记分周期满分100分,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取。已被记录不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一年内再次发现存在不良行为的,记分采取累计。
记分周期从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期满自动恢复。
第十四条 监管局根据不良行为认定情况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挂牌、记分管理,挂牌主体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扣分值,将招标代理机构分为黄牌、红牌、黑牌三个等级。
(一)扣分情况及处理
1.黄牌。累计扣分1(含)-20分(含)的招标代理机构记黄牌。累计扣分在10(含)分以下的,进入自查整改阶段,自查整改阶段披露期限为1个月;累计扣分10(不含)-20(含)分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约谈阶段,进行约谈并同时进入业务提升期,业务提升阶段期限为1-3个月,披露期限与业务提升期相同。
2.红牌。累计扣分在20分(不含)-50分(不含)的招标代理机构记红牌,进入整改阶段,同时进入业务提升期,业务提升阶段期限为4-6个月,披露期限与业务提升期相同。
3.黑牌。累计扣分在50分以上(含)的招标代理机构记黑牌。进入整顿阶段,同时进入业务提升期,业务提升期限为7-12个月,披露期限与业务提升期相同。
进入业务提升期的招标代理机构,将被暂停其在是交易平台场所预约,待业务提升期结束、整改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提升期满后,不再记牌,对应分值转为后台管理。
连续两次被评价为红牌的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自动升级为黑牌。连续两次被评价为黑牌的招标代理机构,累计进入业务提升期为24个月。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挂牌结果是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和信用评价应用的重要内容,各招标人可将挂牌结果作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参照条件。
第十六条 监管局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七条 监管局提供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的公示、查询等服务,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章 挂牌修复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享有挂牌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按要求申请挂牌修复。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挂牌修复,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监管局提出申请,由监管局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公示期限、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同时满足完全纠正已发生的不规范行为;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可向监管局申请挂牌修复,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标代理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不规范行为已整改完毕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
(二)信用承诺书。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管局收到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挂牌修复申请后,材料齐全且符合挂牌修复要求的,材料齐全的应及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招标代理机构予以补正。做出处理结论后及时告知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挂牌修复可修复期限需达到最短业务提升期,披露期限与业务提升期相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价标准及评分办法》根据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交易规程和规范服务等情况制定,可结合实际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2年发布的《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价标准及评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