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 诺 书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本单位对此次拟转让的国有资产享有依法占有和使用、处分的权利。
二、本次转让标的本单位持有产权凭证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且没有设置为担保物,且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三、我单位转让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的批准。
四、我单位对所填写内容及提交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交易服务中心对上述材料内容予以公告。
五、本单位确保拟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前,与评估报告中状况保持一致,没有缺损。
六、涉及公务用车处置的情况,我方负责车辆成交前检车、保险、违章处理等事项,并配合受让方办理车辆过户相关手续。
七、在确定受让方后,在公告及相关附件规定的工作日内,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否则我单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因违约产生的相关费用。
八、本次转让标的实物与所提供资料清单相符,如有缺失,本单位按同等价值进行补偿。
九、本单位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及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单位义务。
我单位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贵单位、意向受让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套红头,盖公章,扫描上传业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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