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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4日,《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充分吸纳各方智慧,使新修订的条例更贴合实际需求,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50条,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投诉与处理、法律责任等做了详细规定。
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建立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协同机制。条例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研究拟定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和措施,负责指导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对招标项目开展随机抽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
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一是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细化招标程序和规则,对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等违法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二是规范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以及联合体投标等投标行为,对挂靠投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三是明确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管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禁止的行为。
明确开标评标定标工作机制。实行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投标异议当场答复、评标专家随机抽取、利害关系回避以及评标项目终身负责制,明确评标委员会行为规范,鼓励“评定分离”。
推动全过程电子化交易。一是规定依法必招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全流程电子化服务。二是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为电子化交易提供必需的场地和设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过程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并将现场音频视频资料留档备查。三是鼓励招标人使用电子保函提交投标保证金。
强化多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管理。一是鼓励公众依法行使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投诉。二是新增“投诉与处理”专章,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决定受理的程序和不予受理、驳回投诉的具体情形,明确处理投诉等监督管理的职权范围和必要时行使责令暂停权的条件。三是明确串通投标等五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持续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一是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推动招标投标开放透明、规范高效。二是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三是建立双向担保制度,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此次《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修订出台,是招标投标领域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随着条例的深入实施,必将为招标投标领域发展注入新动力,推动招标投标领域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更高质量、更可持续发展,为首府繁荣稳定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