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9年3月19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指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要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原则,加快推进平台交易全覆盖,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数据规范,创新交易监管体制,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明确提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探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的安排部署,近年来,我市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矿产、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整合力度,建立了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现行《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呼政办发〔2020〕22号)自2020年12月4日正式实施,有效发挥了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机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打通行政部门间信息壁垒的重要作用,因现行的办法于2022年12月12日失效,为持续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力度,必须制定新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
6.《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
7.《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8.《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67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31条,主要包括总则、组织管理及职责、交易范围、交易程序及规则、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遵循原则。《办法》第二条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的适用范围,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组织机构及职责。《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分别明确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应职责。
(三)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本级交易目录的范围和限额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其编制和修订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四)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程序及规则。《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程序,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等。
(五)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与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协同监管的联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明确了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制度。第十九条明确了推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通过电子化手段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第二十条到二十三条明确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首问负责制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以及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助办理、调查处理完成前应当暂停办理公共资源相关市场主体交易活动后续手续等内容。《办法》第二十四条到二十五条明确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应会同市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互共享、动态更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等各类政务服务平台应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等内容。
(六)明确交易活动过程的责任追究措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社会评价机制,明确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等监督部门的职责,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应该承担的责任。
政策解读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杜宏波
联系电话:0471-5988101
来源: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