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 政务公开 > 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封闭评标区管理,保障评标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和保密性,规范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封闭评标区是指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据工作职能设定,保障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封闭区域,包括评标区、定标区、隔夜休息区、查询区、公共服务区及见证监督室等场所。
第三条 所有进入封闭评标区的人员,均应严格按照规定,不得携带个人物品及电子设备。同时,相关人员需配合安保人员的安全检查。
评标开始前,评标专家若因个人健康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随身携带药品或小型医疗设备,经工作人员同意后方可携带进入,并做好记录。
在评标过程中,若涉及评标工作的补充资料等,经工作人员同意后,由相关工作人员将其放置于对应评标室(工位)门口。
第四条 评标专家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签到,安保人员对其进行安全检查,评标专家按照签到机提示信息进入对应评标室等待,迟到的专家不允许进入评标区。
第五条 在评标工作时间,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封闭评标区。若工作人员需处理现场突发情况,须至少2名工作人员共同进入评标区。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专家应当自觉接受综合监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管理。在评标区公共区域内不得随意走动、进出其他评标室、交头接耳和讨论与评标评审无关事项。
第七条 评标工作开始前,评标专家应当熟悉评标工作程序、纪律和注意事项等,认真阅读和学习招标或采购文件,对照评标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应主动提出。
第八条 为确保评标公共区域秩序,评标专家如需离开评标室,须向工作人员提出申请。进入公共区域的评标专家,不得长时间逗留徘徊、与他人相互攀谈。
第九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专家应当主动关闭电脑、电灯、空调等设备,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退场。评标草稿用纸由评标专家使用碎纸机进行粉碎处理。与评标相关的任何纸质材料不得私自带离评标区。
第十条 在隔夜评标项目休息期间,如遇发生突发情况,应由工作人员做好相应保障工作;在休息期间,评标专家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开房间,代理机构应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评标过程中出现设备或系统故障时,评标专家不得擅自采取措施,应立即通知工作人员予以解决处理,严禁擅自修缮设备、拆卸电脑、删除破坏计算机评标软件数据等。评标专家需要更换评标室的,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由工作人员指引评标专家进行更换,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当自觉维护评标区环境卫生,爱护相关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开启、关停、损坏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及其他公物。如造成设施设备毁损的,应照价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若需使用外联电话的,须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使用,工作人员做好信息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使用者姓名、事由、时间等信息。
第十四条 评标(隔夜)期间,评标专家违反有关规定,经工作人员多次提醒与制止,拒不接受的,由工作人员做好记录,报送行政监督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涉密项目评标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