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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监督室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5-04-02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开评标现场的管理,规范见证监督室的使用,确保开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见证监督室进入人员包括监督人员、工作人员和驻场软件维护人员,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入内。

第三条 进入见证监督室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在室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 监督人员通过数字监控设备对评标过程进行实时监督,工作人员或监督人员应当维护开评标现场秩序,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 软硬件设备维护相关工作人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如发现设备故障或异常,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保障监督、见证及组织服务工作顺利进行。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操作、修改或拆卸见证监督室内的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更改设备的参数和设置。

第六条 如遇突发情况需进入评标室的,须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进入。监督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期间应坚守岗位,不得无故随意离开见证监督室,自觉遵守见证监督室管理规定。如遇监控设备异常,需及时向工作人员进行反馈。

第七条 见证监督室的工作人员应对开评标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投标单位投标文件内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评标情况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八条 监督、见证和组织服务保障过程中形成的书面记录、音频视频资料等应妥善保存,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归档管理,以备查阅和追溯。

第九条 进入见证监督室的工作人员,应保持室内安静,严禁大声喧哗,维护环境卫生,及时清理餐食垃圾。严禁在见证监督室内吸烟。

第十条 如遇发生停电、设备故障、网络中断、评标现场纠纷等突发情况,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妥善处理,及时恢复正常的开评标秩序,确保开评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及时向局机关相关科室、行政监督部门汇报情况。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