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增强我中心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评议和监督,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我中心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评议对象
(一)中心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二)市政府采购中心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特邀监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六条评议活动由中心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中心各科室、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实施。
第七条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中心各科室、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干部群众反馈。
第八条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九条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照《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由中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