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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5-07-17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保密义务,严格落实保密责任,强化保密工作管理,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中心保密机要室管理、涉密计算机及设备管理、涉密文件保密管理、日常通讯保密管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适用本制度。

二、保密机要室管理

第三条  保密机要室是存放和处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要害部位,严禁携带手机、手环等电子设备进入。

第四条  保密机要室保持室内卫生整洁,设备完好,物品摆放有序,不准存放带有腐蚀性或易燃易爆的物品。

第五条  不得在保密机要室聊天以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下班时文件必须入柜锁好,关闭所有设备电源和门窗,确保保密机要室在保密、安全、稳定的状态下正常运行。

三、涉密计算机及设备管理

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专用,做到定机定人定号。规范涉密计算机口令设置,使用密码不少于10个字符,按期更换。禁止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第七条  禁止将涉密计算机、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禁止从互联网将数据拷入涉密计算机。

第八条  涉密计算机严禁使用无线键盘、鼠标及其他无线网互联设备。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配备、安装和使用摄像头、无线设备等。

第九条  涉密计算机不得连接手机、移动通信上网卡、非密外部设备,不随意使用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

第十条  涉密设备需要维修的,应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经履行登记手续后由中心技术人员进入维修。存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原则上不送定点单位维修,应请定点单位派专人到中心进行维修,并指定专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全程监督,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在维修过程中,不得随意下载、复制或自行处理涉密文件、资料;因维修需要必须下载、复制或其他方式处理的,须经定密责任人同意,不能擅自保存和扩大涉密信息知悉范围。

第十二条  报废或更换涉密计算机,须严格按照《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要求,由中心统一送保密部门进行消磁处理和物理损毁。禁止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禁止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计算机、连接互联网的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传输、打印国家秘密信息,做到定机定人定号,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并造册登记备案;单位网络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非涉密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  禁止非涉密计算机“一机双网”。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涉密信息,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

四、涉密文件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借(查)阅涉密文件、资料、档案,要认真遵守保密规定和查阅制度,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第十六条  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要及时交回办公室登记、运转、保存,个人不得私自存放。

第十七条  涉密文件、资料要单独保管,认真履行登记手续,存放至专用保密柜,不得与非涉密文件混放,未经批准严禁任何人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外出。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涉密文件、资料不得擅自复制、拷贝、拍照、违规留存,不准自行销毁。

第十九条  对外报送的各类派生涉密文件、资料的信封袋应包装密封,标明密级、收文单位名称通过专人或机要交通送达,禁止使用普通传真、普通邮政、快递、互联网或者其他非涉密网络等渠道传递。

第二十条  标注“内部”的文件资料,属于工作秘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严禁通过互联网、手机、微信等传播使用和对外发布。

第二十一条  禁止违规遮盖密级标志扫描或翻拍涉密文件,使用微信、QQ和电子邮箱转发、处理、传播标有“秘密、机密、绝密、内部”字样的各类资料、非公开发布的红头文件。

五、日常通讯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手机讨论涉密事项,禁止带手机进入涉密场所,自觉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严禁使用微信、QQ等社交软件发送涉密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远程办公、移动办公、视频会议中谈论涉密信息及内部敏感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严禁使用手机拍摄、存储、传输涉密信息及内部敏感信息。

第二十六条  严禁随意将非公开发布的红头文件、内部资料、敏感文件转发至微信工作群。

六、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移动存储介质包括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与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主要指硬盘、移动硬盘、软盘、光盘、U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

第二十八条  移动存储介质统一编号建立台帐,分别进行登记;对涉密的移动存储介质,必须标明密级和“严禁拷贝”字样,并视同密级文件资料严格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日常使用由使用人保管,暂停使用的交由指定的专人保管。

第二十九条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禁止交叉混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中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中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须存放在专用保密柜中。

第三十条  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降低密级使用,不得与存储普通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混用;新启用存储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或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查杀病毒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不遵守以上条款,造成涉密信息或内部工作信息泄密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七、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