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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7-12-20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中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区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中心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分管领导审查;

   第九条 各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报送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