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中心工作人员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树立良好形象,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办事单位、个人、群众来信来访、电话咨询等,第一个接受询问的人负有首次接待的责任,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不论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要向来访(来电)者告知自己的姓名、职责,认真听取来访(来电)者的意见、建议、要求和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并认真做好登记和记录。
第四条 首问负责制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进行:
1、属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如何办理;不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不得简单回答“我不管”,应做好解释工作,向当事人说明办事的地点、位置、联系方式、联系人,并进行记录。
2、属于业务不明确或涉及交叉业务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转交有关科室协调其它部门一同解决。
3、属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办理的,首问责任人必须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4、遇到紧急重大事宜,首问责任人要详细了解,准确记录,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或请示。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热情接待,耐心听讲,详细记录,认真受理,服务周到。严禁使用“不知道”、“不归我管”等语言,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推诿、拖办或置之不理。
第六条 中心班子成员、各科室、政采中心负责人为落实首问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应以身作则、带头执行首问责任制,全面落实首问负责制。对群众投诉落实工作不力、社会反映较差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首问负责制规定的,按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