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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7-12-20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或口头提出。口头申请的,应当作好记录。 

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以便中心工作人员查询和答复。

第三条  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答复申请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当场公开;不能当场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有关监督机关反映。

第四条  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和实际需要,结合信息的特点,决定采取适当的公开形式。

第五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中心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将期限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心不得自行或者通过第三方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七条  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不相关的,有权要求中心及时更改。如无权更改的,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

第九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条件,方便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