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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招标投标市场 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23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旗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牧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能源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信管理办公室联络处,开发区发展改革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招标投标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助企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强化交易主体治理,扎实推进“助企行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

(一)规范政策文件制定。各部门应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负责机构、审查标准与流程以规范审查行为政策措施要在提请审议或报批前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审查结论,若适用例外情形需说明理由,审查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外,还可委托第三方对拟出台政策公平竞争影响、已出台政策竞争效果以及本地区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等开展评估。

(二)完善公平竞争举措。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交易壁垒投诉、处理、回应机制,开展招标投标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发改部门会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政策措施评估,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动态清理废止各类有违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严禁干涉招标人、投标人自主权,禁止在区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设置限制条件。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前,应认真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条件设置合理、符合实际需要,消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风险。

二、加强招标投标主体管理

(一)规范招标人的主体行为

1.规范信息发布。招标人应加强招标需求管理和招标方案策划,建立明确的招标流程和时间表,并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开,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规范招标计划发布,建立招标计划审核机制。推行招标文件预公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公开发布前,原则上应在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招标文件预公示可与招标计划同期发布。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加大招标公告、中标合同、履约信息公开力度,招标计划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2.规范招标工作。招标人不得规避依法招标或者规避进入交易平台交易,不得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不得串通交易。招标人须编制详细、准确、无歧义的招标文件,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页数上限,施工类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内容一般不超过1000页,勘察设计、监理类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内容一般不超过500页,对于工艺复杂、技术难度较大的项目可适当增加页数。招标人应当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设立专门的异议处理渠道,规定异议处理的时限,成立独立的异议审查小组,对异议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详细记录,按规定及时反馈。招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3.规范标后履约。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合同订立信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以及违约的责任和处罚措施,建立定期的履约检查机制,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并及时发布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对严重违约的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招标人应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不得违约拖欠企业账款。

(二)规范投标人的投标行为

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科学合理、简洁明晰编制投标文件杜绝重复冗余现象发生。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中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促进企业间优势互补、资源融合。

(三)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导致合同履行风险过高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退出评标专家库等免予追责。

(四)规范代理机构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规范进场代理活动,确保代理行为合法合规、流程透明。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本行业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办法,将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代理过程中的资质合规性、操作规范性、服务质量等纳入信用评价范畴,定期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鼓励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结果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升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对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并实行行业禁入。

三、严格招标投标监管

(一)加强招投标监管。加大对招标文件的检查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不得设置排斥、限制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不合理条件。严格执行信用评价办法,对交易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禁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消极应对。招标投标领域各行业信用评价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标后监督管理,重点查处国有企业凭借国企资信中标后直接转包给民营企业并从中赚取差价的行为,同时每年度开展本行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将标后履约及代理机构行为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二)强化信用结果运用。加强对交易主体、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评标评审专家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监管,进一步推进信用信息结果应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标准规范,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拓宽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渠道,打造差异化监管模式,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激励或者惩戒。督促失信经营主体限期整改,对于守信经营主体开展“真金白银”的信用激励。建立经营主体信用档案,落实国家、自治区招投标领域信用修复及异议申诉机制,不断提高经营主体信用意识,推动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经营。按照自治区信用评价体系要求运用自治区搭建的评价体系平台,落实指标,加大执法力度,做好市场监管工作,形成完善的诚信体系。

四、优化交易平台服务

(一)降低交易成本。持续落实减免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和实行差异化缴纳保证金政策措施,支持10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减免投标保证金。

(二)优化场地服务。推进开评标场所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行线上开标、评标专家线上抽取,全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保障机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标准化评标评审工位,依托全区工程招投标“一张网”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积极推进工位和专家异地共享共用,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全区一体化。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