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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电子卖场有关供应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后,终止入驻协议并予以公示,同时记入供应商诚信库:…(十)在电子卖场中连续两年销售业绩为0的”规定,现将在全市范围内电子卖场中连续两年销售业绩为0的供应商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同时终止通辽市入驻协议并清退。
被清退的供应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中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暂停1年电子卖场交易,待暂停电子卖场交易期满后(2026年8月12日),可在后续征集工作开始时重新提交相关材料入驻电子卖场。对供应商违规处理时间从发布通知之日起执行,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起申诉并附相关材料说明,经核查后确实不存在连续两年销售业绩为0的,可继续在电子卖场中进行交易。
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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