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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预防和遏制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有效预防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干预和影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以下简称插手干预行为)。通过登记报告制度,形成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不敢插手、不能插手、插手必究"的监督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进入通辽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副场项目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被插手干预人,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评标评审专家、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五条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存在插手干预行为的,被插手干预人应当告知其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自觉抵制干预,并如实填写《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报告表》(简称《报告表》)。
第六条登记报告时限截止至被插手干预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三个工作日前。
第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对《报告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分项目整理归集。
第八条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报告发现的干预行为,经研判分析,认为党员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可能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移交相关主责部门处置,相关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等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第九条对发现存在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但不进行报告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将视情节及影响移交相关主责部门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条对虚假报告、杜撰报告、恶意诽谤等,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对线索报告单位或人员严肃处理,对被诬告人给予澄清正名。收到《报告表》的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对报告事项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报告人的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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