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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流程和应急处置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10-13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流程和应急处置办法(试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流程

为规范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权交易秩序,全面推进全区土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拍卖挂牌方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适用于本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拍卖挂牌方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条 出让人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交易机构是指自治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

交易系统是指交易机构建设的网上交易系统。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文件要求的,均可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活动,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

第四条 网上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 出让人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交易机构接受出让人委托,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活动。

第七条 出让人确定宗地交易起始价、增价幅度、底价及保证金金额。底价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鼓励使用担保保函。

第八条 各地可根据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的需要,采用 “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政策性住房面积”、“在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等多种竞买方式。

第九条 保证金按照交易属地原则由当地交易机构指定专门银行账户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保证金的账户银行,提供支持交易系统的连接接口和实时支付、信息交换、软硬件系统与服务体系。

交易机构监管保证金账户资金安全及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条 交易机构应当指定网上交易管理员,专门负责网上交易信息发布、交易活动管理等工作,交易机构应加强对网上交易管理员的业务培训。

二、网上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网上交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让委托。出让人委托交易机构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活动。

(二)出让方案和文件。出让人编制出让方案和出让文件。

(三)信息发布。交易机构在网上交易系统及交易大厅、交易机构门户网站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人根据需求在相关媒介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四)竞买人办理CA数字证书。

(五)竞买申请。竞买人在交易系统注册、提交竞买申请,交纳保证金。

(六) 竞买报价。竞买人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报价。

(七)资格确认。交易机构进行预竞得人资格确认。

(八)预成交通知。交易机构向预竞得人签发《成交通知书》。

(九)签定《成交确认书》。预竞得人与出让人签定《成交确认书》并上传至交易系统。

(十)结果公示。交易机构依据《成交确认书》发布结果公示。

(十一)保证金处置。

(十二)交易见证。交易机构根据出让人需求,提交交易见证报告。

(十三)签订合同。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出让委托、文件制定

第十二条 出让人持出让委托书和出让文件向交易机构提出委托。出让文件包括出让公告及出让须知两部分。

(一)出让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2.出让宗地的位置、所属区域、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3.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4.索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挂牌期限、竞价方式等;

6.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7.保证金的数额、缴纳方式及缴纳起止时间;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二)出让须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1.网上竞买申请流程;

2.网上拍卖、挂牌报价流程;

3.网上竞价规则及竞价流程;

4.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5.资格确认方式及要求;

6.《成交确认书》的样式及签订时间;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其他相关文件。

四、公告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出让人的委托要求,至少在拍卖、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出让公告并提供出让文件的获取途径。

(一)交易机构在相对应的公共资源交易门户网站、交易系统、交易大厅发布;

(二)出让人应在国家规定的土地交易相关网站及其门户网站发布;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网站发布;

(四)出让公告应在不同媒体同时发布,公告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出让公告一经发布,即具有公信力,不得随意更改。在公告期间,出让公告需变更的、中止或撤销的,出让人应将修改内容以文件形式告知交易机构,同时在原出让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变更公告涉及使用条件、价格的变动,且发布时间距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 20 日的,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

第十五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有底价的,应当在出让公告中明确为有底价出让,网上交易系统应当显示为 “有底价出让”。

五、竞买申请

第十六条 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前办理CA数字证书。在自治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完成CA数字证书认证的竞买人,无需重复办理。

第十七条 竞买人应当按出让文件要求登录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竞买多宗地的,应当分别申请。

按公告可以联合申请竞买的,竞买人如实填报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出资比例,并委托其中一方进行报价,提交联合竞买申请书。联合竞买各方均需办理CA数字证书,进行联合确认。

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竞买人, 在申请时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

第十八条 竞买人在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后,按照交易系统提供的账户足额交纳保证金,交纳完成时间以交易系统接收到银行到账信息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每笔保证金只对应一宗土地使用权出让,同时竞买多宗的,分别交纳保证金。

第二十条 交易系统通过与银行的专线,实时接收银行的保证金到账信息。保证金到账后,交易系统自动确定该竞买人的竞买资格,签发相应宗地的《竞买资格确认书》。

六、 拍卖竞价

第二十一条 采用网上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设置拍卖出让底价。出让底价应当严格保密,并在拍卖活动开始30分钟前由出让人录入网上交易系统。

第二十二条 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拍卖竞价,每次拍卖活动不得少于3个竞买人,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

第二十三条 网上拍卖出让采用限时竞价方式进行。竞买人提交的报价,由交易系统记录,系统即时公布竞买人报价,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拍卖时,交易系统预设竞价时限,如在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计时。

每次报价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交易系统应至少出现 3 次“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提示。倒计时截止,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锁定最高报价。

第二十四条 网上拍卖按下列规定确定预竞得人:

(一)未设底价的,最高报价者即为预竞得人;

(二)设有底价的,最高报价且不低于底价者为预竞得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不成交。

第二十五条 网上拍卖开始后首次倒计时内无人竞价的,竞价结束,拍卖不成交。

七、 挂牌竞价

第二十六条 采用网上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挂牌时间不得少于 10 日。出让人可以设置出让底价,出让底价应当严格保密,并在挂牌报价截止30分钟前由出让人录入交易系统。

第二十七条 网上挂牌出让采用挂牌报价、限时竞价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网上挂牌报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竞买人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每次加价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在报价期内,竞买人在满足增价幅度的条件下可多次进行报价。竞买人提交的报价,由交易系统记录,系统即时公布竞买人报价,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在公告规定的网上挂牌截止时间前,系统提示最高有效报价。挂牌截止时,系统自动关闭报价通道。

第二十九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是否进入限时竞价。

(一)网上挂牌期限截止时,无人报价的,挂牌结束,挂牌不成交。

(二)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设有底价的交易系统确定报价是否低于底价,不低于底价且符合其他条件的确定其为预竞得人;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不设置底价的系统直接确定其为预竞得人。

(三)网上挂牌期限截止时,两个以上(含两个)的竞买人报价的,系统提示竞买人是否参与限时竞价,除最高报价者外的竞买人,选择参与限时竞价的,系统自动进入限时竞价,无竞买人选择参与限时竞价的,挂牌交易结束。挂牌出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有效报价人为预竞得人。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不设置底价的系统直接确定最高报价者为预竞得人。

(四)除最高报价者外,有竞买人选择参与限时竞价的,系统进入限时竞价阶段。

第三十条 网上交易系统预设竞价时限,如在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计时。

每次报价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网上交易系统应至少出现 3 次“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提示。倒计时截止,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锁定最高报价。

第三十一条 限时竞价截止时,按下列规定确定预竞得人:

(一)限时竞价期间无人报价的,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预竞得人,但低于出让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二)未设底价的,限时竞价报价最高者为预竞得人;

(三)设有底价的,限时竞价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预竞得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八、预成交确认、资格确认

第三十二条 限时竞价结束后,系统确定预竞得人,并签发《资格确认通知书》。预竞得人接受资格确认可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进行资格确认。

(一)预竞得人在网上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持《资格确认通知书》打印件和出让文件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到交易机构指定地点进行资格确认。通过资格确认的,交易机构签发《成交通知书》,未通过资格确认的取消其竞得资格。

(二)预竞得人也可在系统签发《资格确认通知书》的2个工作日内,将出让文件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上传至交易系统,交易机构在线对其进行资格确认。通过资格确认的,交易机构签发《成交通知书》,未通过资格确认的取消其竞得资格。

(三)预竞得人未通过资格确认的宗地项目,由出让人重新委托出让。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竞得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出让人意见进行处置:

(一)预竞得人不具备竞得资格的;

(二)预竞得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预竞得人提交的材料与获得竞买资格信息不一致的;

(四)预竞得人未按时提交材料、未按要求提交材料。

(五)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成交确认

第三十四条 资格确认通过后,竞得人在公告约定时间内持《成交通知书》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五条 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十、交易结果公示

第三十六条 《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竞得人将《成交确认书》上传至交易系统,交易机构和出让人10个工作日内同时将成交结果在相关媒体公示。内容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竞得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内容,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出让的,应公示竞得人接受的宗地控制性房屋销售价格、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及违约处罚条款等内容;以“限地价、竞房价”方式出让的,应公示竞得人承诺的销售房价、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及违约处罚条款等内容。

十一、保证金的处置

三十七 未竞得人缴纳的保证金,交易机构在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竞得人缴纳的保证金,按照出让人意见进行处置。

十二、交易见证

三十八 交易结束后,交易机构根据出让人需求,提交交易见证报告。

十三、资料归档

三十九 交易活动结束后,交易机构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文件整理归档。包括:《委托书》、《出让文件》、《资格确认材料》、《成交确认书》、《结果公示》、《交易见证报告》及其他应归档的材料,交易机构还应保存交易过程形成的电子数据档案。交易过程中,形成纸质文件的归档保存,形成电子档案的交易系统电子归档。

十四、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

第四十条 网上交易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接受贿赂、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竞买行为。

竞买人在网上交易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交易活动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十三条 网上竞买申请、报价、竞价程序按网上交易系统预先设定的程序运行,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并熟知交易规则和有关文件后,参加网上拍卖、挂牌活动。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交易规则、出让须知、宗地信息和条件、其他相关文件、宗地现状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提示等无异议并完全接受。

第四十四条 网上交易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机构应会同网上交易系统开发维护单位和出让人按照《应急处置办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但不承担相应责任:

(一)由于不可抗力、电源中断、黑客入侵、攻击和计算机病毒感染等因素,导致网上交易时间非正常变更、网络堵塞等,造成竞买人不能及时提交注册申请和竞买报价的。

(二)由于网上交易系统设计上的缺陷或者系统设备故障,引起交易无法进行、中断或出错的。

(三)由于电源中断、网络黑客入侵、计算机病毒感染等原因,造成网上交易系统形成的电子信息资料出现错误或丢失的。

(四)因不可抗力、网络服务供应商问题或其他交易机构系统故障,造成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系统技术管理单位或出让人核实的其他事故

第四十五条 网上交易过程所涉及时间均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依据。

第四十六条 因竞买申请人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或者遗失CA数字证书、CA数字证书未年检、遗忘或者泄露密码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网上交易活动不冻结。

十五、监督监管

第四十七条 出让人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过程的监督,完善投诉处置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区应建立土地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对通过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土地、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开(竣)工、未按合同约定用途或开发利用条件建设的开发单位,结合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负面清单。根据相关部门联合惩戒的要求,依法限制其参加土地出让活动。

第四十九条 出让人及交易机构依法受理群众对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及时开展调查处理。

十六、附

第五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符合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先租赁后出让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网上交易应急处置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应急处置工作,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基金项目招标、耕地指标出让网上交易实施过程中,系统或服务器等硬件设备出现故障造成不能正常进行交易的应急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系统故障的情况包括:

(一)交易系统服务器发生硬件故障或电力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正常实施网上交易的情况。

(二)交易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等网络故障,导致无法正常实施网上交易的情况。

(三)交易系统本身出现故障,导致不能正常实施网上交易的情况。

(四)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CA及电子签章互认服务系统出现故障,导致不能正常登陆进行网上交易的情况。

(五)保证金专线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实施网上交易的情况。

(六)竞买人、投标人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由于系统原因在竞价过程中不能正常进行报价操作或不能在线投标的情况。

(七)其他由于系统故障导致无法正常实施网上交易及影响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四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交易管理服务机构)作为交易系统管理单位负责核实故障原因,将原因函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出让人,并征求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意见进行处置。

第五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出让人对故障的处置进行确认。

第六条 交易管理服务机构应成立故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由信息化负责人、业务负责人、交易系统相关的第三方开发维护机构负责人或驻场项目经理组成。应急处置应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进行。

第七条 故障处置过程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调取或泄露交易系统内的任何信息,如处置过程中必须提取系统内信息数据,需上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能调取。

第八条领导小组可批准交易系统开发维护机构负责交易系统故障原因的排查、处置实施工作;CA数字证书发放管理机构负责CA数字证书故障原因的排查、处置实施工作;保证金专线系统开发银行负责保证金专线系统故障原因的排查、处置实施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排查、处置实施工作。

第九条故障应急处置过程必须有完整处置痕迹和处置档案。

二、应急处置程序

第十条 自然资源交易系统出现故障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一)在网上交易过程中有第三条情况发生时,工作人员应即刻向领导小组汇报。

(二)领导小组对情况进行确认后,应及时暂停网上交易活动,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出让人报送故障情况。

(三)交易管理服务机构应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平台网站发布中止公告,公告内容应包含:

1.中止项目名称;

2.中止原因;

3.恢复交易的方式、方法。

(四)领导小组开展故障原因排查。

(五)原因查明后,故障责任方需出具详细的故障排查报告,报领导小组。

(六)领导小组聘请经公安部门认定的第三方网络安全机构对报告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报告。

(七)交易管理服务机构将核实报告报送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出让人,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八)故障责任方及时修复故障,并对系统内其他可能涉及到此故障的程序进行全面排查,将结果上报领导小组。

(九)领导小组确认故障修复后应函告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出让人,同时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相关网站、交易系统发布恢复交易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

1.恢复交易项目名称;

2.故障原因;

3.故障修复情况;

4.处置方式、方法;

5.交易恢复时间(继续交易的交易时间相应顺延,顺延时间不少于中止时间)或重新组织交易的时间。

交易管理服务机构按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下一步工作。

三、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以招标方式交易、出让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在招标公告阶段(含在线申报时间及保证金交纳时间)系统故障,修复后马上恢复正常交易程序,中止的时间相应顺延。

(二)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系统故障,修复后恢复投标,投标截止时间按照中止的时间相应延续。

(三)开标、唱标时系统故障,修复后确定时间重新开标唱标。

(四)评标阶段系统故障,领导小组根据故障情况决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等待修复后继续进行评标工作。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离开的,恢复评标后应重新抽取其他专家开展评审。

(五)评审工作结束后,系统在自动汇总到出具结果阶段出现故障,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要在修复后继续履行结果确定程序。

(六)《中标通知书》发放阶段系统出现问题,中止发放,修复后继续发放,领取时限按照中止时间顺延。

(七)招标活动过程中系统故障,经评估修复时间至少在7日及以上的,交易管理服务机构报行政主管部门后可以决定采取其他方式依法继续开展招标工作,也可修复后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二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在拍卖公告阶段(含在线申报及保证金交纳时间)系统故障,修复后恢复正常交易程序,根据中止的时间相应顺延。

(二)在点算竞买人阶段系统故障,修复后重启点算竞买人程序,对所有竞买人进行重新点算。

(三)在线竞拍过程中故障,停止在线报价,竞拍价格保留在当前最高报价,同时保留该项目所有点算后竞买人的在线竞拍资格,修复后以当前最高价为该项目起叫价,继续进行竞拍。

(四)系统故障,竞买人在限时竞价的时限内无法在线报价至竞价结束,符合第三条(六)条件的,修复后起拍价格倒退至出现故障或异常时的价格,点算竞买人后以此价格继续进行限时竞价。

(五)在线资格确认阶段系统故障,在线上传资格确认材料的时限从修复时起重新计算。

(六)在线发放《成交通知书》阶段系统故障,修复后继续进行发放,《成交通知书》领取时间从修复时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在挂牌公告阶段(含在线申报时间及保证金交纳时间)系统故障,修复后恢复正常交易程序,时间根据中止时间相应顺延。

(二)挂牌报价阶段系统故障,保留当前挂牌最高价格及所有竞买人资格,修复后以当前最高报价为起始价继续进行挂牌报价,挂牌时间根据中止时间相应延续。

(三)选择进入限时竞价阶段系统故障,修复后重新确定进入限时竞价的竞买人。

(四)限时竞价过程中系统故障,停止在线报价,保留在当前最高报价,同时保留该项目所有竞买人的竞价资格,修复后以故障出现时的最高价为起始价,继续进行限时竞价。

(五)因系统故障,竞买人在限时竞价时限内无法在线报价至竞价结束的情况,符合第三条(六)条件的,修复后起拍价格倒退至出现故障或异常时价格,所有竞买人以此价格继续进行限时竞价。

(六)在线资格确认阶段系统故障,在线上传资格确认材料的时限从修复时起重新计算。

(七)在线发放《成交通知书》阶段系统故障,修复后继续进行发放,《成交通知书》领取时间从修复时起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结果公示阶段系统故障,修复后公示期按照修复日期进行相应的延续。

第十五条 因竞买人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或者遗失数字证书、遗忘或者泄露密码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投标、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网上交易活动不中止。

四、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未提及到的故障和问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