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未尽职履责
案情:
乌海市评标专家张某和招标人代表裴某在2024年5月15日参加乌海市某建设工程项目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中,对第二名和第三名的打分标准不同于副场评委,其分数明显高于其他企业。在评标报告中,张某和裴某以“未按招标要求评审”和“未比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评审”两个理由不同意副场评委的评标结果。5月17日,甲方根据评标报告结果进行核查,认定第一名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要求,并将情况报告行业监管部门,当日下午,经行业监管部门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发现共10家投标单位中,有9家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故作项目废标处理。
法理评析:
评标专家张某和招标人代表裴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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