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方便群众办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限时办结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科室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其职责和承诺服务范围内的事项的咨询、申请、举报和申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承诺的时限及时办结的制度。
第三条 执行限时办结制要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常事常办、勤政高效的原则,在办理各类交易事项时,要简化工作程序,减少中转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方便群众。
第四条 限时办结范围包含:项目进场受理、评标场地安排、公告公示信息发布、中标通知书签发和其他事务性事项。
第五条 对属各科室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且符合法律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按程序能够受理的,立即受理,法定时限办结。
第六条 对于各类交易活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办理,对交易活动参与人要同等对待,严禁差别化对待。
第七条 各科室在服务全市重点项目、重点工作时,要依法定时限,即受理、即办理、即报告,确保项目不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现拖延。
第八条 各部门要在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办理事项承办机构、申办条件、岗位责任人、办理时限等,并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以方便群众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对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最迟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未在承诺时限和确定时限内办结相关的事务、事项,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要追究科室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