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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22

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信息管理,规范信息发布程序,健全保障机制,提高信息资源的运作成效,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必须在严格执行的基础上,执行保密纪律,以完善制度流程建设、严防廉政风险点、提高管理效率为宗旨。

第二章 信息发布范围

   第三条 中心信息发布范围包括:中心大屏幕、短信群发平台、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内蒙古招标投标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网站、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平台。

第三章 信息发布方式

第四条 信息发布的方式分为以下几种:

中心大屏幕:招标、采购类信息由各科提供内容,信息科发布;政策宣传类信息由综合科提供内容,信息科发布。

   微信公众平台:由综合科起草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内蒙古招标投标网:由各项目负责人起草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网站:由系统自动发布。

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招标、采购类信息由项目负责人通过信息系统发布;政策、党务类信息由各科起草,信息科发布。

短信群发平台:由各科起草,信息科发布。

第四章 信息发布登记

第五条 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信息发布前要认真填写《信息简报发布审核表》,对每年所发布的信息及签发单由发布信息的科室留档保存。

第五章 信息发布审核程序

第六条 信息发布审核程序:

(一)各科室拟定信息内容后,认真填写《信息简报发布审核表》 。

(二)各科室要进行内部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内容的涉密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进行审核。一般政务信息、招标、采购类信息由各科科长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发布;对于重要信息,须经中心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 严禁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或造成负面影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所有发布的信息,需要信息撰写人员随时跟踪查看信息状态,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撤销,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 中心所有对外发布的信息,需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