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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传已签订合同和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合同履约及变更信息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1

各旗县交易中心、各方交易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规范交易活动,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公开共享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区开展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4〕9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现就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平台招标项目合同订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招标人(中介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传交易双方已签订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合同,同时应及时主动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交易合同签订、履约信息。

三、中介代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交易中心以及招标文件具体操作流程,及时在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平台上传交易双方已签订的合同,并填写合同订立、履约及变更信息,提交后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开。

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合同签订与上传情况实时反馈至行业主管部门,对未按时签订、不在平台上传、不及时公开合同信息情形的交易主体行业主管部门将作出相应惩戒。

                  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