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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乌兰察布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预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02

招标人、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精神,在持续做好优化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预公示制度工作,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提高招标投标信息的透明度,有效降低质疑投诉,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就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预公示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范围

进入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且属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需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预公示。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因招标人不可预见等原因急需开展的招标项目,经本级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不提前公示招标文件。

二、公示内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公示招标文件全部内容。

三、公示环节、时限与流程

(一)公示环节。在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正式发布之前开展预公示工作。

(二)公示时限。招标文件预公示时间不少于 3日(节假日不顺延),可与招标计划同期发布。招标人应提前充分考虑招标文件预公示所需的时间,确保项目顺利推进。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征求意见。预公示期内,社会公众或潜在投标人均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招标文件预公示”栏目查看招标文件。如发现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情形,可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意见,并详细注明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和具体条款。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发送至招标人指定邮箱。

(四)意见处理。预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自行参考社会公众或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并及时做出反馈。对招标文件预公示期间无意见的,在招标文件正式发布时原则上不做更改(除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外)。对招标文件预公示期间提出合理意见的应予以采纳,对不予以采纳的意见,应注明理由。对于采纳和不予采纳的均应书面回复至提出意见人。预公示意见采纳情况须作为项目招投标活动资料的组成部分妥善留存。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 2025年 9月 2 日起施行,各旗区参照执行。

附件:招标文件预公示模板

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