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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行为守则
发布时间:2025-06-24

第一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见证和服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

第二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无故推诿、拖延或消极怠工。

第三条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和请休假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因故需要请假需按规定提前履行请假手续;严格“八小时之外”生活管理。

第四条严禁与招标方、投标方、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存在利害关系的主体串通招投标、非工作私自接触、违规吃喝、接受贿赂,做出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严格采取“自助”模式抽取评标专家,在开评标过程中,维持现场秩序,遵守现场规定,不得有明示、暗示等干扰评标专家评标的行为。

第六条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他人泄露项目情况、评标专家名单、评标情况等应保密的有关信息;注意网络上的言行,自觉维护公职人员形象。

第七条严禁拉帮结派、造谣生事等破坏团结的行为;工作中要诚实守信,言行一致;同事间要相互尊重,团结协作,积极沟通,营造和谐工作氛围,

第八条工作期间着装得体,符合岗位要求;言行举止文明礼貌,态度热情,主动迎送,保持微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