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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大楼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07-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公大楼的安全管理,保障大楼内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办公秩序,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驻楼内所有单位及工作人员,同时包括大楼物业管理人员、来访办事人员等。

第三条  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方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办公大楼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章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条  物业管理方对办公大楼的整体安全管理负责,包括组织安全巡查、处理安全事故、维护公共区域安全设施设备等。负责大楼电力设备、监控系统、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的日常运行与维护,确保设备设施正常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大楼的日常巡逻,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驻楼内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在办公大楼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办公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安全管理制度,增强员工安全意识;落实本单位办公区域的防火、防盗、用电安全等措施,定期进行安全自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第六条  大楼内所有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对自身及办公区域的安全负责。注意用电安全,合理使用电器设备,不私拉乱接电线,离开办公室时关闭电器电源;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离开办公区域时锁好门窗;发现安全隐患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物业管理方。

第三章  人员出入管理

第七条  对于来访办事人员,需与安保人员说明来访事由、被访人等信息。经确认后,方可进入大楼,必要时可进行身份信息登记。杜绝外来人员在办公大楼内部乱串乱闯现象发生。

第八条  安保人员应加强对大楼出入口的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大楼。对形迹可疑或拒不配合登记的人员,应及时询问并严禁入内。

第九条  安保人员应做好办公大楼一楼停车场的管理与巡逻,组织车辆按照划分的停车线进行停车,在停车场停满车辆的情况下,应及时维护停车秩序,防止车辆堵塞出入口、车辆剐蹭等现象发生。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物业管理方应定期对办公大楼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火栓、火灾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每次维护保养后应出具报告并存档。

第十一条  大楼内实行每日消防巡查机制,巡查人员为物业管理方安保人员。巡查内容包括用火、用电有无违规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等。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整改。防火巡查应做好记录,巡查人员和具体负责人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发现火情时,应严格按照火灾发生时的报警、疏散、灭火等规定的程序进行。火灾发生时,发现人员应立即拨打“119”报警电话,并向物业管理方和单位负责人报告。大楼内人员应按照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迅速疏散到安全区域。物业管理方应组织安保人员进行灭火和救援工作,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灭火行动。

第五章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楼内办公人员应严格遵守用电安全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大功率、劣质电器设备。使用电器设备时,应确保设备插头与插座连接牢固,避免接触不良引发火灾。长时间离开办公室时,应关闭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方应定期对办公大楼内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电气线路和设备的检查维护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内容包括电线是否老化、破损,插座、开关是否正常,配电箱内电器元件是否完好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六章防盗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离开办公区域时,应关好门窗,锁好办公室门。夜间及节假日期间,办公大楼应加强人员进出管理,除大楼内工作人员和确有必要进入大楼内的相关人员,其他人员一律拒绝入内。

第十六条  应确保办公大楼内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监控范围覆盖大楼出入口、走廊等公共区域。定期检修监控设备,监控录像应保存至少30天,以备查阅。

第十七条  应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和重要文件资料,尽量避免在办公室存放大量现金、个人名贵物品。如有需要,应使用保险柜等安全设备进行保管。

第七章应急管理

第十八条  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内容包括火灾逃生、地震避险、急救技能等。通过演练,提高大楼内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九条  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如灭火器、急救箱、应急照明设备、逃生绳索等,并定期检查物资的有效期和完好性,确保物资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正常使用。

第八章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方应定期组织全面的安全检查,驻楼内各单位应定期进行本单位的安全自查。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人员出入管理、消防安全、用电安全、防盗安全等方面。检查人员应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应详细记录,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期限。

第二十一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物业管理方及各单位应按照整改要求和期限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进行复查,确保问题和隐患得到彻底解决。

第九章培训与宣传

第二十二条  定期组织大楼内全体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知识、用电安全知识、应急逃生技能等。对新入职职工,应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使其熟悉办公大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通过张贴安全宣传海报、发放安全宣传资料、举办安全知识讲座等形式,加强对办公大楼内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