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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指南
发布时间:2025-07-09


一、投诉渠道

投诉人可通过拨打投诉电话、快递邮寄以及现场提交纸质材料等方式进行投诉。

1)线下受理投诉部门: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室

2)线下投诉受理电话:0482-8370227

3)线下投诉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五一街道罕山中街83号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投诉受理的范围

(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受理范围

1.因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系统错误影响交易过程的;

2.因交易中心场所、平台服务功能等不能满足交易当事人需要而产生质疑或投诉的;

3.交易各方主体对中心各科室业务及工作人员在工作纪律、办事效率、办事流程、服务态度等方面不满意。

(二)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受理范围

1.质疑投诉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应当向项目发起方(或社会代理机构)质疑、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

2.质疑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3.质疑投诉人不是进场参与交易活动的当事人,或者与所质疑投诉的事项无利害关系的;

4.中心已对质疑投诉作出处理决定,质疑投诉人再次质疑投诉,且未能提供新的证据的;

5.质疑投诉人未在法定质疑投诉时效期限内质疑投诉的。

三、投诉及投诉受理与处理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7.《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8.《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

四、责任追究

1.因工作纪律、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受到投诉的,经查实,由办公室协商被投诉人员,及时向投诉对象进行口头或书面道歉。

2.中心工作人员因违反场内交易管理制度、业务办事流程等受到投诉的,由办公室会同相关业务科室,按照中心管理制度处理。中心相关业务人员行为已触犯法律的,由中心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质疑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属于虚假恶意质疑投诉的,驳回其质疑投诉,并报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