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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招标人、代理机构:
为了确保招标项目档案完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件)要求,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档案留存
因工程建设“一张网”交易系统档案功能已完善,能够实现档案下载功能,中心将不再提供项目档案现场备份工作。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进行项目档案备份的通知》(2024年11月1日发)。即日起,在项目结束后,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分别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自行下载项目档案。
二、开评标环境视频备份
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30日内,办理人员持身份证、存储介质及介绍信(介绍信需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开标日期、办理备份人员身份信息并加盖招标人公章)到我中心运行保障科(502室)进行资料备份。
因服务器存储容量原因,请各招标人根据上述规定,按时留存相关资料。如未按照规定时间下载留存,造成相关资料丢失,由招标人承担管理责任,望周知!
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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