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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13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盟委、行署《兴安盟“三重一大”事项管理监督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现就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事项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保证决策权行使依法依规,包括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

   (二)科学决策原则。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式,选择最佳决策方案,确保决策符合我中心工作实际,符合盟委、行署的工作要求,符合社会各界的合理需求。

   (三)民主决策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拓宽干部职工参与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干部职工的要求。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1.确定或更改全盟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操作相关规程;

2.对全盟有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

3.关系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4.确定单位重大的资产处置,设备购置,项目建设和大型活动;

5.制定和出台涉及单位的规章制度;

6.其他重大决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

1.单位副科及以上干部的任免,重要岗位人事调整,职称评聘;

2.推荐领导干部后备人选;

3.交易中心人员的增加;

4.盟级以上荣誉候选人的推荐;

5.对干部职工的奖励和惩处意见;

6.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涉及我中心工作的重要项目、资金安排意见。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按照财务管理办法单项支出超过1万元及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党组成员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党组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党组会集体决策过程包括以下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按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进行。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组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讨论,但不得作出决定。

3.“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前,应由牵头科室负责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领导,需要征求有关科室和个人意见的,要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汇总记录,由分管领导负责在党组会议上通报。提请党组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集体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讨论干部任用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党组会上,党组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全面准确记录在案。决策结果应通知有关科室和纪检监察部门。集体决策可根据会议内容由会议主持人召集有关科室和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组会决策后,由党组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组书记明确一名党组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党组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事项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改变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或不按领导集体作出的决定执行的;

3.擅自泄露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的;

4.弄虚作假,骗取领导集体作出决定的。

  (二)责任追究措施

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检查

1.“三重一大”事项实行分工负责、集体决策,中心主要负责人对中心“三重一大”事项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各自分管科室的“三重一大”事项负责,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制度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2.中心纪检委员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成员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3.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擅自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科室和人员应及时向中心党组、派驻纪检监察组或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报告。

4.中心派驻纪检委员应将各科室贯彻本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实施监督检查。